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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4]综020号
  • 【发布日期】1994-01-27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

(1994年1月27日厦府〔1994〕综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3〕48号《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税率为10%;

二、台球、游艺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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