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994年2月1日桂政发〔1994〕6号)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为了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各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实行分税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实行分税制改革,有利于逐步规范各级的分配关系,调动各级积极性;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逐步解决各地间财力差距拉大的矛盾;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收入流失,使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职责权限,强化预算管理职能和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这次分税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我区各级的事权及其相应的支出范围;在财力分配上,根据效益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调节各级财力;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地市、县固定收入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地市与县共享收入;核定各级财政的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地市对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级预算约束。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正确处理各级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考虑各地的既得利益,又要适当集中部分财力,适当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同时,通过规范和稳定自治区与地市、县财政的收入来源,转变、调整、健全财政职能,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
(二)合理调节各地之间的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各地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增强财力。同时,促使各地加强对财政支出的控制,强化各级预算约束,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地市与县的事权,界定相应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四)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分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兼顾,整体设计,抓住重点,分步实施。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办法力求规范化、程序化。作为过渡,原体制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作适当调整后,原则上仍暂按原体制执行。通过渐进式改革把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按照上述原则及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与地市的分配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地市与县的分配关系由地区行署、市政府决定。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事权与支出划分。
自治区本级财政主要承担自治区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全区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由自治区本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除了按分税制要求,核定给地市的税收返还外,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具体包括:本级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本级直属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行政事业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和应由自治区本级负担的农林水利、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事业费。
地市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市)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市)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包括本地市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农村水利、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收入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本级和地市的事权,按税种划分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包括:区直企业所得税,区直企业上交利润,银行保险(包括区内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
地市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营业税)、地市所属企业所得税,地市所属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等。
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共享收入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是各项收入均为自治区本级40%,地市60%。
(三)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返还的确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数年适当调整核定。按照一九九三年地市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收入划分情况,核定一九九三年地市净上划上级(包括中央与自治区本级)收入数额(地市净上划中央收入为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地市收入,地市净上划自治区本级收入为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四项收入之和的40%-自治区本级下划地市收入)。一九九三年地市净上划上级收入,自治区本级按1:0.9的系数返还给地市,并以此作为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基数。税收返还数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照全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和比上年的平均增长率的1:0.15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15%,如果一九九四年以后净上划上级收入达不到上一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原体制的补助、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了顺利的推行分税制改革,除部分地市作适当调整外,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维持不变,该补助的补助,该上解的上解,该递增的递增。对具备条件减少补助的地区相应减少补助,对该增加补助的地区适当增加补助,对已具备上解条件的市实行递增上解。同时,相应调整所在地市的补助、上解基数。
原来自治区本级拨给地市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一九九三年我区地方按企业隶属关系承担的20%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北海市和防城港市的财政体制。
分税制改革后,北海市和防城港市改按新体制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四、配套改革和强化预算管理的措施
(一)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抓紧设立地方税务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同步实施,各地、各部门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新体制及时运行。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该收的收入及时足额的收上来。在分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同步着手组建地方税务机构。在组建过程中,要确保税收工作的连续性,避免税务队伍波动,保证在机构变动中足额收税。
(二)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地方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以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相应要有一级国库的原则,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地方国库体系,分别对各级地方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市财政支出有相当一部分要靠自治区本级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制度,以保证地市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实行分税制以后,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列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地市相应列收入;地市财政对自治区本级的上解列地市预算支出,自治区本级相应列收入。改变目前自治区本级代编地市预算的做法,每年由自治区提前向地市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地市编制预算后,报自治区财政再汇总成全区预算。
(四)推进地市县分税制改革。这次分税制体制,自治区只对地市,各地市应根据本决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对地市内部的财力分配作适当调整后,制定对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
(五)全方位强化预算管理。分税制改革以后,必须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增加透明度,减少主观随意性。
(1)逐步强化分级预算管理。分税制以后,凡是要增加的支出,属于哪一级的事权,就由那一级来办,属于哪一级收益的,就由那一级来开支;自治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使地市减收增支的政策措施,不得将该由地市县承担的支出揽由自治区承担,也不得将该由自治区承担的支出推给地市县承担;对一些不属于财政支出范围内的开支,以及一些可作为商品提供的经营性事业,要逐步从财政支出范围中分离出来。今后,有关资金调拨以及财政资金的缴、拨,自治区一律只对地市。除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自治区财政只受理地市一级财政的行文,对县(市)及其以下的行文一律不予受理。
(2)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健全行政经费控制办法,严格经费限额管理。同时,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创收,解决经费不足,逐步实现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过渡,自收自支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通过定员定额,严格核定经费包干指标,推行经费包干制,减少年中预算追加,强化预算约束。
要配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改革,改变行政经费过快增长的局面,减轻财政负担,必须从严从紧控制人员编制。今后,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的分配主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第一线。要加快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单位与个人和医院挂钩的办法,推行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改变财政把公费医疗经费全部包揽下来的不合理做法。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切实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监督和审计,进一步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方式和手段。要减少会议费支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就不分别召开。坚持开短会,以节省会议经费开支。凡商业性与娱乐性的“节”和“会”等以扩大经费为目的的行为,财政一律不予拨款;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自理。
(3)切实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预算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逐步纳入预算管理,防止财政收入变相流失。
(4)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要尽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抓紧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收入要统一纳入财务收支计划。
(5)搞好财政收支的平衡工作。在分税制体制下,地市预算应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执行中出现的收支差额,自治区财政不予弥补,由地市自求平衡。对历年出现的财政赤字,各地市要逐年消化,自治区财政一概不予弥补,也不从资金调度上加以照顾。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区行署、各市政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出台。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体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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