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
(1994年2月3日吉政发〔199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自1987年全省第一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以来,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立法工作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进一步改善,执法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基础,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要求用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为社会经济活动确定统一的行政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将保障和促进旧体制转变的完成,新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因此,抓好政府法制建设,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务必抓实、抓好。
二、政府法制工作要更加自觉、坚定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从我省实际出发,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保证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我省地方立法步伐。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要在省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务院《决定》确定的任务和重点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在今后五年内初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内部和谐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框架。要制定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同步的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做到改革决策与政府立法决策相统一,用立法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入。同时,要使立法工作按体系、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要搞好立法调研,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质量。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政府立法工作一定要坚持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坚决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在立法工作中遇有冲突和矛盾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角度搞好协调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敢于大胆负责地工作,公正地解决问题。要把“立、改、废”紧密结合起来,使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严肃行政执法,确保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行政执法是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坚决保护;对不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坚决制止;对破坏生产力发展的坚决制裁。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肃执法,不得超越权限执法,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各级领导要带头依法行政,在决策重大问题和行政管理具体行为中都要依法办事。要逐步理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法制机构要主动协调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接受法制部门的指导,共同搞好执法工作。同时要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不适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要坚决调离,直至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要采取各种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因执法不力影响法律、法规效力的发挥,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应纳入岗位责任目标中进行管理,并应将行政执法状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一条重要标准。
(三)切实改善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行政执法置人大、政协以及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责,纠正违法行为,在具体监督工作中要注意把监督、检查与保障、扶持结合起来,把惩罚与教育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吉林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制度。各级行政复议应诉机构都要积极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及政府交办的行政纠纷案件,要严格按复议范围、管辖、程序及时审理和处理,保证合法、及时。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纠纷要提前介入,主动工作,及时化解。同时要逐步完善复议工作统计、备案、通报等制度。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务院这一决定精神,各级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选择条件合适的人员充实到法制机构中,解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县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称谓要规范化。政府法制机构的任务是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的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矛盾;指导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指导或者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组织、指导或者参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法律宣传;负责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汇编征订工作;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理论,开展专题调查、经验交流、信息服务等;办理政府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实际情况,对所属法制机构的具体任务、职责作出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培养、关心和选拔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充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无私奉献,廉洁奉公,埋头苦干,努力承担起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发挥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政府法制工作是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有专人分管。要加强调查研究,对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认真加以解决。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做到依法行政,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政府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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