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经营和燃用散煤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5-14
  • 【生效日期】1994-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经营和燃用散煤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经营和燃用散煤的通告

(1994年5月14日)

为推广普及使用型煤,遏制燃用散煤“回潮”现象,改善和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使用炉灶和火炉燃用散煤取暖或进行餐饮加工经营活动。本通告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燃用散煤炉灶和火炉的,须在1994年9月30日以前改用型煤炉具或用电、燃气炉灶。经营性炉灶必须按规定排放油烟、废气装置(吸排油烟机和排气管筒),禁止采用开窗开门散溢方式排放油烟、废气。现未安装排放装置的,须在1994年9月30日以前安装。

二、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堆放场地及资金,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并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严禁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居民出售散煤。

四、禁止任何单位向职工发放散煤。

五、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应配套设立型煤生产经营点,对已有的型煤生产经营点予以保留,不得改作他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或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并处2000元或5000元罚款;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并处2000元或5000元罚款。

七、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燃用散煤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八、对举报违反本通知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者按罚款额30%的比例予以奖励。

九、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内五区和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各县级市城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关于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奖罚办法》

(青政发〔1994〕67号)

关于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奖罚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方式
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含高科技工业园,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所属部门、单位及负责人。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各区政府和市部门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行政督查、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城市居民及单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根据举报内容和处理情况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新闻单位对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要予以报道、曝光。

二、考核奖罚办法
(一)型煤质量工作指标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并按时将考核检查结果报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奖罚实行单项指标百分考核制。其中每个区政府8个单项指标计800分,市物资局4个单项指标计400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个单项指标计300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个单项指标计200分,市经济委员会1个单项指标计100分。
(三)由市环保委办公室定期公布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分数,市政府根据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和考核分数,对各责任单位实行一次性奖罚。受市政府委托的考核单位及分管副市长、市长只罚不奖。
(四)各责任单位各项指标综合得分占考核总分85%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
(五)责任单位各项指标综合得分占考核总分80%以下的,扣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300元;三个以上责任单位受罚,扣罚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并扣罚分管副市长300元;四个以上责任单位受罚,扣罚市长300元。

三、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及扣罚标准
(一)考核指标和责任单位
1.燃料公司型煤销售供应不断档。责任单位:市物资局。
2.燃料公司型煤质量达到质量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物资局。
3.燃料公司不向居民供应散煤。责任单位:市物资局。
4.禁止任何单位向职工发放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经委。
5.严禁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居民出售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原有型煤生产经营点不撤销,新区建设配套设立型煤生产经营点。责任单位:市物资局和市建委。
7.严格审批新上煤炭经营单位。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工商局。
8.清理整顿原有煤炭经营单位。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工商局。
9.禁止公用及经营性大小灶烧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
10.禁止公用采暖火炉烧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
11.不准双层炉排锅炉违章操作,烟排放要达标。。责任单位:区政府。
12.禁止建筑工地食堂烧散煤。责任单位:区政府和市建委。
13.对控制使用散煤工作中的群众举报、新闻单位曝光以及领导批办事项,责任单位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答复。
(二)扣罚标准
扣罚标准按“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表”(附后)执行。

四、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奖罚办法。

控制使用散煤工作考核表
┏━━━━━━━━┯━━━━┯━━┯━━━━┯━━━━━━━━━┯━━┓
┃ │ │考核│检查考核│ │扣罚┃
┃ 考 核 指 标 │责任单位│分数│时间安排│ 扣 罚 规 定 │分数┃
┠────────┼────┼──┼────┼─────────┼──┨
┃1.燃料公司型煤销│ │ │每月检查│每查出一处型煤供应│ ┃
┃售供应不断档 │市物资局│100 │1次或随│断档扣市物资局 │ 3 ┃
┃ │ │ │机检查 │ │ ┃
┠────────┼────┼──┼────┼─────────┼──┨
┃2.燃料公司型煤质│ │ │每季检查│每检查考核型煤质量│ ┃
┃量达到质量标准要│市物资局│100 │考核1次│不合格1次,扣市物│ 5 ┃
┃求 │ │ │ │资局 │ ┃
┠────────┼────┼──┼────┼─────────┼──┨
┃3.燃料公司不向居│ │ │每月检查│每检查出一处供应散│ ┃
┃民供应散煤 │市物资局│100 │一次或随│煤的,扣市物资局 │ 5 ┃
┃ │ │ │机检查 │ │ ┃
┠────────┼────┼──┼────┼─────────┼──┨
┃ │ │ │ │查出一个工交企业发│ ┃
┃4.禁止任何单位向│ 区政府 │100 │每季检查│放散煤的,扣市经 │ 5 ┃
┃职工发放散煤 │ 市经委 │100 │1次或随│委; │ ┃
┃ │ │ │机检查 │查出一个非工交企业│ 5 ┃
┃ │ │ │ │发放散煤的,扣区政│ ┃
┃ │ │ │ │府 │ ┃
┠────────┼────┼──┼────┼─────────┼──┨
┃5.严禁煤炭经营单│区政府 │100 │每季检查│每查出一个出售散煤│ 5 ┃
┃位和个人向城市居│市工商局│100 │一次或随│的,扣区政府和市工│ ┃
┃民出售散煤 │ │ │机检查一│商局 │ 5 ┃
┃ │ │ │次 │ │ ┃
┠────────┼────┼──┼────┼─────────┼──┨
┃6.原有型煤生产经│ │ │ │原型煤生产经营点撤│ ┃
┃营点不撤销,新区│市物资局│100 │每度检查│销一处扣市物资局,│ 5 ┃
┃建设配套设立型煤│市建委 │100 │一次 │新区建设未设立型煤│ 5 ┃
┃生产经营点 │ │ │ │生产经营点一处扣市│ ┃
┃ │ │ │ │建委 │ ┃
┠────────┼────┼──┼────┼─────────┼──┨
┃ │ │ │ │每查处一处未严格审│ ┃
┃7.严格审批新上煤│ 区政府 │100 │每半年检│批向居民出售散煤的│ 10 ┃
┃炭经营单位 │市工商局│100 │查一次 │,扣区政府和市工商│ 10 ┃
┃ │ │ │ │局 │ ┃
┠────────┼────┼──┼────┼─────────┼──┨
┃ │ │ │ │每查处一处未清理整│ ┃
┃8.清理整顿原有煤│ 区政府 │100 │10月份│顿、向居民出售散煤│ 10 ┃
┃炭经营单位 │市工商局│100 │起随机检│的,按审批部门划分│ 10 ┃
┃ │ │ │查 │,扣区政府或市工商│ ┃
┃ │ │ │ │局 │ ┃
┠────────┼────┼──┼────┼─────────┼──┨
┃9.禁止公用及经营│ │ │10月份│每查出一处散煤的,│ ┃
┃性大小灶烧散煤 │ 区政府 │100 │起每月检│扣区政府 │ 1 ┃
┃ │ │ │查1次 │ │ ┃
┠────────┼────┼──┼────┼─────────┼──┨
┃10.禁止公用采暖 │ │ │10月份│每查出一处继续使用│ ┃
┃火炉烧散煤 │ 区政府 │100 │开始每月│旧式采暖的,扣区政│0.1 ┃
┃ │ │ │检查1次│府 │ ┃
┠────────┼────┼──┼────┼─────────┼──┨
┃11.双层炉排锅炉 │ │ │每月检查│每查出一处违章操作│ ┃
┃违章操作,烟排放│ 区政府 │100 │一次或随│烟排放超标准的扣区│ 1 ┃
┃未达标 │ │ │机检查 │政府 │ ┃
┠────────┼────┼──┼────┼─────────┼──┨
┃12.禁止建筑工地 │ │ │10月份│每查出一处烧散煤的│ ┃
┃食堂烧散煤 │ 区政府 │100 │开始每月│,按隶属部门划分,│ 1 ┃
┃ │ 市建委 │100 │检查1次│扣区政府或市建委 │ 1 ┃
┃ │ │ │或随机检│ │ ┃
┃ │ │ │查 │ │ ┃
┠────────┼────┼──┼────┼─────────┼──┨
┃13.对控制使用散 │ │ │ │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答│ ┃
┃煤工作中的群众举│区政府 │ │ │复的,扣罚各责任单│ ┃
┃报、新闻单位曝光│市物资局│ │年度检查│位该办理事项考核的│ ┃
┃以及领导批办事项│市经委 │ │1次 │扣罚分数 │ ┃
┃,必须在一周内办│市工商局│ │ │ │ ┃
┃理答复 │市建委 │ │ │ │ ┃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