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 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
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
(1994年6月2日厦府〔1994〕通003号)
为了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行为,坚决打击一切干扰经济建设的不法分子,加快厦门经济建设发展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告:
一、用地单位和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应严格履行生效的征地拆迁协议,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大局,按期交出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抗拒执行。
二、建设用地项目确定后,从征地拆迁主管机关同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协商之日起,严禁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花木、果树、苗种,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放养各种养殖物。
为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养殖、种植的,在土地征用时不予补偿。
一切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各种花、果、苗种和抢养的养殖物限在征地拆迁主管机关通知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和处理,否则将强行拆除处理,并予以处罚。
三、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过程中,无理要求,漫天要价,违反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者,将依法严处;对支持参与利用征地拆迁抢建、抢种、抢养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严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受贿、贪污、渎职行为的,将严格依法查办。
六、对利用征地拆迁强行承包工程和强卖地材,欺行霸市,以少报多、以劣报优的要予以坚决打击。
七、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和政法机关通力合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本通告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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