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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 〔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8-22
  • 【生效日期】1984-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 〔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
〔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我厅《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随文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三月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文件实行浮动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试行规定》(即青政〔1984〕32号文件),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的重视,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贯彻执行好这个《规定》,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加速四化建设的步伐。为此,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综合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享受浮动工资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学制年限要求问题。
大学毕业生不受学制年限的限制;中专毕业生原则上限于学制二年以上,并且学满学制规定时间的才能享受浮动工资,但学习时间虽不满二年,却基本学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工作需要提前毕业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部门或中央有关部、委批准缩短学制并有正式文件规定毕业后按中专毕业生对待的,也可享受浮动工资。

2、国家正规高等院校(含大专)的结业生和肄业生,持有结业、疑业证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属实的,可享受浮动工资。中专结业、疑业生,各类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各类干训班、文化补习班、短训班毕业或结业的人员不享受浮动工资,但大、中专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毕业生,有正式文件规定学习结束后可按大、中专毕业生对待,本人持有毕业证书的,也可享受浮动工资。

3、近几年补发了大、中专毕业证书或大学肄业证书的干部,经所在单位和浮动工资审批部门复查,凡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习时间同本人档案记载相符的,可按本意见第1、2条规定享受浮动工资。

4、电视大学和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函授教育、夜大学、业余大学的毕业生中,通过省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中,都只限于全科毕业生并且是国家干部的才能享受浮动工资,单科毕业生或非国家干部不能享受。

5、军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与地方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同样对待。但学校性质、学制不明确的,应由所在单位按总参、总政〔1983〕参联字5号文件的规定,出函索取学历证明书。如学历证明书证明学校性质属于大学或中专,并跟本人持有的毕业文凭、档案记载核对相符的,可按本意见第1、2条规定享受浮动工资。

6、解放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大学疑业生,所在单位和审批部门有充分依据认定学校性

质和本人学历的,可享受浮动工资。

7、虽不具备大、中专毕业学历但已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在按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6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和全国的统一部署进行职称整顿后,确认其所获职称继续有效的,可享受浮动工资。

8、浮动工资的级差,按本人现行的工资标准类别计发。浮动至国家机关行政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工资标准执行,不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工资额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十七级及十七级以上者,应当同样降低。

9、虽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但业务能力很差或工作态度不好,完不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干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缓发、停发或不享受浮动工资。

10、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在下列时间内不享受浮动工资。
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在一年之内;受留党察看或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受开除党籍处分在三年之内。

11、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干部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
32号文件 第八条所指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干部”,包括可享受浮动工资的全部人员和已获得业务技术职称的。 上述人员在青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以上,又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者全省、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以同时享受省政府青政〔1984〕32号文件第八条和省委青发〔1983〕12号文件第八条的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规定的待遇,累计提高退休费标准,但12号文件第八条的第二款第和三款规定的待遇不能同时享受。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2、执行32号文件中有关学校性质、学历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凡32号文件作了规定而本实施意见又没有提及问题,一律以32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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