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桂政发〔1994〕43号)
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务院《通知》(国发[1993]9号)规定的标准,从1993年10月起,分别增发离退休金。
二、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离退休下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
三、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退休人员调整退休金相应标准的80%增发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照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市确定。
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按《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整离退休金的人员,不参加这次离退休金的调整。上述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增加的离退休金,其中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全额计发的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它部分由原单位支付。
六、为了保证国务院《通知》规定调整离退休金所需费用的落实,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两金”合并调剂使用,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一)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社会性养老金,以自治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第二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二)各项补贴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统一改为缴费性补贴,按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次计发。(三)建立退休金自动调节机制,即以自治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的50%增加退休金,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四)完善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缴费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调整逐步提高。原固定职工按工资收入的2%增加工资性补贴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收入的0.5%增加工资性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完善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制定下发试行。
七、这次增发离退休金,已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批;未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劳动部门备案。
八、这次调整离退休金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离退休人员思想,共同把这次调整离退休金的事情办好。
九、本《通知》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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