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关于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 投入资产评估调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关于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
投入资产评估调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资产评估调查情况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充分认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切实做到中方资产在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之前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管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把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应作为审批合资、合作项目的必备文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评估业务时,要排除各方面的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定资产价值,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
资产评估调查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为了加强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和对外开放服务,我们对省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资产评估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大量应评估项目漏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据调查,从国务院1991年11月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到1993年8月末,全省举办的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近800项,总投资额约96.3亿元,中方用国有资产投资约36.5亿元。其中应评估的国有资产实物投资(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价值约20.2亿元,而实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评估的仅有142项,评估国有资产3.8亿元,仅占应评估国有资产总额的18.8%,约有16.4亿元国有资产未进行评估,漏评面在80%以上。
由于大量中方资产未按规定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以帐面价值或双方商定价格作为中方出资数额,造成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从已评估的合资、合作项目看,评估资产帐面净值3.8亿元,评估价值7.3亿元,评估增值3.5亿元,增值率为91%。剔除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增值幅度较大等因素,固定资产评估平均增值率约为55%。按这样的增值幅度,全省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漏评的16.4亿元国有资产在投入合资企业时就损失约9亿元。如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按平均合资期限15年,年资金利润率10%计算,这部分损失的国有资产在整个合资期限内预计还将造成约24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此外还有大量集体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基本上也未评估,这方面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产生上述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不够。国务院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六部委《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资办发[1992]88号)明确规定,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研报告和合同批准前,必须对中方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在实际操作中,此项工作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有些地方或部门忽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作用,逾越评估过程或不按资产评估的底价和规定的上下限幅度确定中方投入资产的数额,从而造成了大量中方投入资产按帐面价值出资,致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
二是一些地方的领导片面追求合资成功率,担心资产评估升值以后会“吓跑”外商,影响合资、合作工作,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行政干预。有的对评估工作限定时间,使评估工作难以保证质量;还有的先与外商签约,然后按签约的价格强行压低评估价值进行合资,使评估工作难以做到公正合理,流于形式。
三是一些单位从本企业局部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因小失大,有意逃避资产评估。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不到位,无法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过程中实现资产评估方面的硬约束,对不立项评估的企业单位和不按评估价值出资的也无能为力。
三、改进和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观念,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第91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加强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下决心解决目前存在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资产漏评严重,产权主体不明晰,多头管理,资产保值增值无人考核,资产流失无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举办合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资办发[1992]88号文件精神,认真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凡国有企业利用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与外商合资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立项申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持评估确认书与可研报告一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评估确认书应作为审批部门批准合资、合作项目的必备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签发营业执照时也要审查把关。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外经、外贸、工商等部门配合,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吸引外资工作机制。
(三)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强化评估职能作用。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91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和国资办发[1992]88号文件精神,搞好资产评估工作,并在评估操作中制定出合乎实际、便于操作的工作规则,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合资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故意压价评估等违纪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要加强评估政策法规的宣传,抓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评估工作规范和行业管理形象。
(四)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使评估机构独立、公正地进行评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的工作,对评估机构的工作不要进行行政干预,也不要提出不合理的限时、限价要求。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排除各方面的行政干预,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保证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