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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3
  • 【发布文号】浙人薪[1994]67号
  • 【发布日期】1994-07-12
  • 【生效日期】1993-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下同):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按全额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三、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起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病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当月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四、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事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除基本工资按规定比例发给外,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可以发给;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在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的同时,工改保留部分也停止发放。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确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工改保留部分均全额发给。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基本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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