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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省财税机构改革的决定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1994]67号
  • 【发布日期】1994-07-16
  • 【生效日期】1994-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省财税机构改革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省财税机构改革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琼府〔1994〕67号)

为完善我省“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财税机构进行改革。

一、机构改革的目的
全省财税机构改革是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顺利实施,改善海南的投资环境,简化税收管理,进一步方便企业,发展特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机构方案
建省六年来,海南在财政、税收、工商、金融、外引内联、投资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3年开始,海南按国际通行作法,在全国率先取消了税收征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税务机关运用计算机网络依法征税,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偷漏税案件的现代税收征管新体制。为了有效地解决国税机构和地方税机构分设后出现的纳税人多头申报问题和尽可能发挥现已初步建立起来的计算机网络征税系统的效益,我省在财税机构改革和组建两套税务机构的同时,以海口市电子化税收征管系统为基础,成立海南省征税中心。海南省征税中心作为海南税收征管一线的事业机构,统一负责收税,一套系统,中央、省、市(县)三家共用,实行“一家代理、三家分税”(即一个计算机系统同时为三家税务局服务,收入按分税制由计算系统自动划分、分级入库),各税务机关重点进行监督、稽查、评税、宣传等管理工作,不直接办理征收业务。
由征税中心代理征税,是实现税收管理社会化的又一尝试,对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全省组织推广应用的条件已经具备:一是上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金鑫同志曾就海口市的税收征管改革作出指示,要充分发挥好现有这套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让它同时为国税和地方税机构服务。在今年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上通过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将此列入1994年重点改革措施计划。二是海口市税务局计算中心在两年多的税收征管现代化工作中不断成长壮大,专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全过程,掌握了税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培养了一些专门人才,总结了一套推广应用的经验,为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运用创造了条件。三是国外早有采用社会中介机构为政府机关提供征税服务的成功作法。四是“征税中心”统一征税的办法免去了企业分三次缴税的麻烦,已为广大企业所接受,这为我省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建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因此,我省按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实行较为彻底的与分税制相适应的税收分征管理办法这一改革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
(一)税收征管范围
我省在财税机构改革和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实行按收入归属而不是按对象进行税收管理的较为彻底的税收分征管理制度,即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机构负责管理;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地方税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税务机构负责管理下列各税:
营业税(除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屠宰税;
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含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筵席税;
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中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各项税收;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机构设置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决定设置国税机构、地方税机构和征税中心事业机构。
1、国税机构设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我省上报的方案执行。
2、合并财税机构
我省省一级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管理体制,省财政税务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税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省财政税务厅内设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全省地方税收的管理和直接办理海口地区省市两级税收的征管工作(海口市不另设地方税务局)。各市县税务局机关人员中主管地方税业务的人员合并到财政局,成立财政税务局(同时挂地方税务局的牌子);各乡(镇)财政所和税务所合并成立财政税务所。其机构规格:三亚市财政税务局为处级;其他各市县财政税务局为科级;乡(镇)财政税务所为股级。
省财政税务厅(含省地方税务局)内设的税务业务处初定6个:税政处、计划财务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法律服务处、检查处(挂省地方税务稽查局牌子)。
市县财税局内设的税务业务科(股)参照省财政税务厅相应设置。
3、征税中心机构设置
征税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统一负责征税,并按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的税种收入自动划分、分级入库。
省征税中心内设办公室、开发部、管理部和若干征税站。
市、县设征税中心,名称为“××市(县)征税中心”;乡(镇)设征税站,名称为“××乡(镇)征税站”。
(三)征税中心的管理体制
征税中心实行监事会负责制。监事会决定征税中心的发展规划;制定征税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征税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征税中心的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征税中心的副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检查征税中心的财务;对主任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省征税中心监事会由省国税机构和省地方税机构派员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双方按年度轮流担任;市县征税中心由市县国税机构和市县财税局(即地方税务局)派员组成。征税中心对监事会负责,接受本级监事会的领导。
省征税中心的规格为正处级,市、县征税中心的规格比同级人民政府所属一级机构低半格,乡(镇)征税站为市、县征税中心的派出机构。
(四)其他管理体制
1、全省各级国税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垂直管理。
2、在不得超过原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各级财政税务局(所)和征税中心(站)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及人事管理,按照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财政税务厅、局的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征税中心的开办费由本级国税机构和地方税机构各按百分之五十比例分摊,其余经费由本级国税机构和地方税机构按收入的比例分摊。
4、离退休人员管理
省财政税务厅的离退人员中,在1988年建省后、财税机构合并前属于税务系统的,归省国税局管理;属于财政系统的,归省财政税务厅管理。
各市、县税务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归市县国税局管理,财政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归市县财税局管理。
5、财产管理
职工住房按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办理。
办公用房先按照国税、地方税、征税中心的人员和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待条件成熟后现具体划分。
其他财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划分和管理。

三、实施步骤
全省财税机构改革要保证重点、积极稳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一)重点保证征收一线,先成立各级征税中心。现有税收征管人员,原则上都安排到各级征税中心(站),集中力量抓好征税工作,收入按分税制分别入库。
(二)待成立各级征税中心(站)、征管一线人员分出以后,其余的市县税务局机关人员中主管地方税业务的人员合并到财政局,成立市县财政税务局,负责本市县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市县税务局机关人员中主管国税业务的人员组建国税机构。省财政税务厅和市、县税务局机关的后勤行政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分流。
财税机构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要抓紧实施,务必于今年七月底以前完成。同时要组织力量重点抓好税收,确保完成今年的财政收入计划。各市县要将财税机构改革的实施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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