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运销自治区外粮油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运销自治区外粮油管理的通知
(1994年8月11日桂政办〔1994〕119号)
今年6月份以来,我区大面积的遭受洪涝灾害,对粮食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粮食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供,确保我区市场粮食供应和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运销自治区外的粮油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4年度粮食收购工作确保供应稳定库存的通知》(桂政发[1994]40号)的精神,现就粮油归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的粮油品种有:大米、稻谷、玉米及花生油(料)、茶油等。
二、我区生产的粮油原则上不准运销自治区外。凡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运销自治区外的上述粮油,必须经过地、市粮食局审核,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在运输计划表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粮油外运专用章”(附印模)或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违者由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自治区及地、市、县粮食局在审核运销自治区外的粮油运输计划时,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一律不准收取手续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