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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 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3
  • 【发布文号】新公交[1994]86号
  • 【发布日期】1994-08-22
  • 【生效日期】1994-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 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
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新公交〔1994〕86号)

经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第122号《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批复》,同意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提高到2500元。新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自1994年8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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