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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44号
  • 【发布日期】1994-09-10
  • 【生效日期】1994-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4〕44号1994年9月10日)

9月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鹏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抑制通货膨胀,尽快缓解物价上涨过猛势头,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宏观环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李鹏总理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物价管理工作,切实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
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今年下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整个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稳定市场物价。各级政府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李鹏总理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认清当前的物价形势。今年以来,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社会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也同全国一样,在经济生活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物价上涨幅度较高,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据统计,1-7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上升24.4%,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21.3%,已经影响到部分低收入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而且后几个月的物价上涨因素仍然较多,形势相当严峻,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抑制通货膨胀,缓解物价上涨势头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下最大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特别是保持人民群众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坚决做到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5号),按照省政府要求,坚决做到下半年不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和可能推动物价上涨的政策性措施,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搞价外加价。对列入价格监审规定实行提价申报、提价备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也不得提价。对中央已经统一出台的粮食、棉花等价格改革,要继续严格控制连锁反应,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扩大调价范围和增加提价额。食油、猪肉、酱油和豆制品等销售价格,要稳定在现行水平上,不得提高。

三、抓好农业生产,增加有效供给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农村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为稳定市场物价提供物质基础。当前要加强晚稻、棉花等秋季农作物的田间管理,努力增加粮、棉、油、糖、猪等农产品产量,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农副产品生产和收购任务,增加有效供给。同时,要从早准备冬种、冬修、冬造工作,特别要大力种好油菜、小麦、蚕豌豆等越冬作物,搞好冬季农业开发。

四、切实抓好“米袋子”和“菜篮子”,保证粮、油和副食品供应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商业部门在平抑市场物价中的主渠道作用。粮食部门要继续抓好粮食收购,立足多收,掌握更多的粮源,保证市场的总量平衡,要继续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市场粮油供应,坚决做到不断档、不脱销。物价、工商部门要加强粮油市场价格的管理。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城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菜篮子”工程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扩大蔬菜面积,坚决制止滥占菜地。当前,要特别抓好冬令蔬菜生产,增加上市量。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蔬菜、肉、禽、蛋等货源,确保市场供应,特别要准备好中秋、国庆两节的商品供应工作,对猪肉等关系群众生活的重要商品,必要时可以实行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供销社系统要认真贯彻国家农资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继续搞好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和明年的准备工作,对过高的农资价格,要采取措施坚决降下来。南昌、九江等城市要加强蔬菜、副食品市场建设和管理,适当增加批发市场,吸引更多的外埠蔬菜、副食品进城。要采取坚决措施,拆除各种关卡,努力做到货畅其流。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粮食和副食品价格等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充分发挥其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

五、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整顿流通秩序
各级政府要按照已出台的改革措施,整顿流通秩序,加强价格管理。进口粮油由省粮食局直接安排,减少批发环节,决不允许转手倒卖,高价出售。要按照全国棉花工作会议要求,抓好今年棉花收购工作,加强棉花市场管理,防止“棉花大战”。各级商业、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综合治理,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坚决整治和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和暴利欺诈行为。

六、继续落实调控、管理物价的各项措施,坚决打击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试行规定》(赣府发〔1994〕34号),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公布监审的生产经营单位、监审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以及规定的进销差率等,严格执行监审规定中提价申报、备案、差率控制、最高限价等各项制度。从现在起,各地要继续抓好物价大检查,当前,要着重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抑制通货膨胀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集中力量检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以及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重点查处领导部门违反价格纪律越权定价、调价、越权立项收费以及价外加价行为;查处不执行《监审试行规定》,擅自提价、加价的行为;查处邮电、保险、银行、电力、医疗等行业利用垄断地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价行为和案件,要追究其领导人和当事者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工会、消费者协会和街道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恢复和建立职工群众义务物价监督,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物价的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作为实行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搞好物价宣传,对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重大典型案例,要有重点地曝光。

七、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投资规模,不得自行突破。年内除个别省重点项目必须开工外,原则上不再上新开工项目。严禁在国家投资贷款规模计划之外搞项目建设,坚决查处和制止非法集资,以及挪用流动资金或借用国外商业贷款等扩大投资规模的行为。要加强房地产和开发区的项目管理,对没有纳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部门不得安排用地,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许可证。加强对消费基金的宏观管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通知,加强对消费基金的检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都要加强财务审计监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禁止公款旅游和娱乐消费。要进一步压缩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制止利用庆典、剪彩等活动搞铺张浪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要严格按国务院规定实施。企业工资要按照工效挂钩的原则办理。各级政府要重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缓解分配不公,维护社会稳定。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负起稳定物价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把它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员、市长、县(市、区)长亲自负责,并有一位副专员、副市长、副县(市、区)长专门负责。在机构改革中,地市物价机构一律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县级物价机构也要保持稳定,机构改革试点县(市)物价工作职能分散了的要改正过来,保持完整;物价检查所要继续单设,凡撤并了的,要立即恢复。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工作力量也不能削弱。要遵守价格纪律和执行价格政策,已经发生的违价行为,限文到之日起一周内自行纠正,并报上一级政府和省物价局备案。下半年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平均上涨幅度,与今年上半年相比,南昌、九江、鹰潭、萍乡、赣州、吉安等6城市要降低6个百分点,其他地方至少降低3个百分点。不编制物价指数的县(市、区)主要商品现行价格不得超过邻近编制物价指数的县(市、区)同类商品价格水平。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督促检查各地物价调控措施和省政府物价控制目标实现的情况,考核材料报省政府,作为政府工作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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