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4]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拖欠工程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中,2004年清欠比例达到40%以上,2005、2006年分别清欠30%。
二、重点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底数,重点清理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当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带头清欠,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做出还款安排,制定年度还款计划,并落实到每一个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及项目业主,确保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清欠工作。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予批准立项。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付清所有欠款前,不得上新的开发项目,不得参加土地招标或拍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年检时不予通过。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必须量力而行,落实资金拼盘和年度资金安排,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四、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对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2003年以前历年积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制定还款计划,并在2005年6月底前全部兑现。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对施工企业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大力发展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企业要逐步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使用不具备资质和用人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分包商,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追究发包商、施工企业的责任。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信用制度、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依法严肃处理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工程造价及其调整确认办法、工程款支付办法及支付担保办法、竣工结算的报送审核期限等内容,防止出现因质量、工期、设计变更、超概算、人员变动等导致结算拖延。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0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尚未办理结算的,必须在2004年6月前办理竣工结算;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小的,应于2004年度一次性付清,拖欠数额较大还款确有困难的,必须制定分年度还款计划,并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合同。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要及时结清工程尾款并一次性支付到位,施工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七、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因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调解,及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落实《合同法》286条款,加大对已判决生效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法律服务团,为建筑企业和农民工追讨欠款提供法律服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为加强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领导,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铁路分局等有关部门,并邀请省高级法院参加,成立省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抓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把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