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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 【发布单位】80617
  • 【发布文号】鞍山市政府令115号
  • 【发布日期】2000-02-28
  • 【生效日期】2000-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政府令115号2000年2月28日)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行上市销售。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其以下条款序号依次变更)。
4、将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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