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做好 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4]67号
  • 【发布日期】1994-09-20
  • 【生效日期】1994-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做好 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做好
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4〕67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充分发挥自营企业的优势,根据我省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自营企业进出口业务范围。自营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进出口业务机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设立全资进出口公司。允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兼营其他企业的同类和相关产品,企业集团享有的进出口经营权,允许其成员企业共同使用。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报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

二、自营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包装物料、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海关实行监管。自营企业还可以开展来料加工、中小型补偿贸易等业务。

三、积极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产品的运输问题。要把自营企业出口产品车皮计划列为优先保证的重点,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对外出口业务需要,优先审批、优先发运。企业出口产品运输可凭出口合同或信用证向当地铁路部门申报,实行单报单批。特殊情况急需时,由企业所在地经委报省计经委,由省计经委商铁路部门给予个别研究解决,保证出口合同的执行。

四、做好自营企业出口所需流动资金的供应工作。各专业银行对生产自营企业进出口商品所需资金要给予大力支持。允许自营企业在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抵押贷款。自营企业的出口信贷,应与外贸专业公司实行同等贷款的优惠利率。对于自营企业的出口贷款,各专业银行要在核定的贷款规模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需要优先安排。自营企业可设立出口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先解决自营企业出口产品所需能源、原材料。各级生产调度、物资供应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出口产品生产所需的能源、原材料。出口产品能源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实行计划分配的物资,有关部门在分配时,要依据企业出口创汇实绩,给予重点倾斜。

六、自营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优惠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自营企业经营出口业务,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省外经贸委对新批的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要给予优先照顾。对实行招标或拍卖办法分配配额、许可证的,自营企业与外贸专业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投标和竞购。

七、自营企业出口产品退税,要实行与外贸专业公司统一的退税办法,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给予及时、足额退税。

八、简化自营企业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自营企业可根据外经贸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本企业经营出入境业务人员名额及名单,报省涉外主管部门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企业厂长(经理)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审,其他人员由本企业组织或人事部门政审。目前尚没有赋予出境人员政审权的自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地委组织部门转报省委组织部授予出境人员政审权。上述人员出入境,企业可凭外商邀请函电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在三天之内作出答复。经批准后,由外事部门办理签证及出境手续。

九、简化自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和经营窗口手续。自营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在境外(港澳除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和经营窗口,中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中方投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年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者,需要在港澳设立经营窗口的,可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帮助申报常驻港澳人员名额。

十、鼓励自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创立商标信誉、争创国际名牌。对于同一商标,国内是生产企业注册,国外是外贸企业注册的,生产企业获得进出口权后,外贸企业可将国外注册商标有偿转让给生产企业使用。对外贸企业在国外已注册的商标,自营企业需使用时,可与外贸企业协商,依法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保证使用该商标产品的质量,外贸企业应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对自营企业外贸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省外经委要制订规划,分批分期对自营企业及新批其他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国际经贸知识和进出口业务培训。省教委及各大专院校对此项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要根据社会需要及时增设对外经贸专业。有条件的生产自营企业,还可以把业务人员派到省内外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或国外进行学习培训。要通过多种培训形式,使其尽快熟悉外贸业务,与国际市场接轨。

十二、外经委、贸促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提供国际市场信息,组织自营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销会、洽谈会,帮助企业开辟对外经营渠道,拓展对外经贸业务。具备参加广交会等全国统一组织的对外经贸活动条件的自营企业,省外经委要按规定组织其参加统一组团。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千方百计为其创造条件,使其能够有机会建立外销渠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十三、为鼓励自营企业多出口、多创汇,根据企业自营出口创汇数额,由企业同级财政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返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外贸业务和奖励有功人员。

十四、要把出口自营企业列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没有列入国家和省试点的企业,要列入各市地的试点。使其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上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十五、自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对外经贸政策、法规,积极参加进出口商会,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及进出口商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创汇,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要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继续与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搞好联营、联销和出口供货。自营企业不仅仅享受国家制订的优惠政策,也承担着为国家出口创汇的责任和义务。自营企业自国家授予进出口自营权第二年开始,当年自营创汇为零的,取消本年度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各种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自营创汇为零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年不能自营创汇的,按规定撤销其自营进出进出口权。

十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计经委、外经贸委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把鼓励、支持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扩大创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协调解决生产自营企业进出口业务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落实自营企业应享有的各项权力和优惠政策,努力提高自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可以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