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甘政发[1994]96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公费医疗制度在我省实施四十多年来,对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确实存在与国情变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的弊端,造成了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对甘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改革是对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完善,目的是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不是要减少国家对干部职工医疗保健的投入,降低现有的卫生医疗消费水平。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好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意见
(试行)
为了克服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存在的弊端,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干部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减少浪费,提高医院效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合省情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改变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由国家、单位、个人适量分担。
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切实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减少浪费,提高医院效率;要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在“医、患、管、药”四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责任和制约机制;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证干部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兼顾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干部职工的利益,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三、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逐步理顺、分步到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经费总额(不含离休人员及原规定的核实报销人员的医疗费)由省财政厅参照上年度实际支出,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具体确定,分次拨省公费医疗办公室。省公费医疗办公室以总额的60%作为门诊医疗费,按干部职工人数下拨各享受单位管理。总额的40%作为住院医疗费,包干定点医院管理。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公费医疗经费按规定标准拨给学校统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四、各单位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到人,建个人医疗帐户,节余留用,超支按比例报销。干部职工门诊就医,自负医疗费的10%,由单位核报时扣除。个人定额如下:
30岁以下享受本单位人均定额的50%;
31-40岁为70%;
41-50岁为90%;
51岁以上为110%;
退休干部职工为130%。
为了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各单位可从福利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中给干部职工一定的医疗补贴,按每一年工龄4元累计,发给个人。
五、各单位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实行按单位分帐管理的办法。干部职工因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的10%和个人月工资额的一定比例。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年累计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额。
包干给定点医院的各单位的住院费,如超支,经审查合理部分由省财政、定点医院、享受单位按4:4:2的比例分担。如有节余,医院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由于价格因素、转外医疗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住院费大幅度超支(超过单位定额的50%),年终经联审后,按单位区别不同情况由省财政厅酌情补贴。对医疗质量高,服务态度好,经费管理好的医院由省财政拨款,给予一次性奖励3-15万元。
六、离休干部(含够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公伤、癌症和垂危抢救病人,在合理治疗的前提下,医疗费用实报实销。这部分人的医疗费,由省财政拨公费医疗办公室统管,并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公费医疗承办医院必须做到:(一)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一切为了方便干部职工就医,确保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二)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大处方,无特殊需要,不能使用非常规药品。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不能做超常规检查,严禁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高新设备的检查和贵重高档药品的使用要订立严格的制度。各级医院都必须把药品收入和“大、高、新”设备检查费的收入与奖金脱钩。(三)由于设备技术条件所限确需转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证明,到指定医院就诊。
八、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要制定干部职工门诊就医的报销及住院等管理办法。要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关心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保健投入,组织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以增强干部职工体质、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
九、省卫生厅要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现有的卫生资源促使卫生要素的合理配置;要制定各类疾病统一的费用标准、用药规范和设备检查规范;要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定点医院和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省医药管理部门要作好公费医疗改革的配套服务工作,会同省卫生部门制定药品购销办法,保证基本医疗用药的供应,充分发挥我省医药商业的主渠道作用。
十一、省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尽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要对定点医院和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进行指导、协调,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二、本意见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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