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赣府发[1994]46号1994年9月22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切实搞好我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生产既快又好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
保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农资流通体制和稳定价格的基础。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互相衔接。省供销社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情况,提出需求总量、品种调剂、进口数量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省石化工业总公司、省轻工厅、省机械厅根据企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对农资的需求,提出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省内生产计划建议;各地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结合各地实际,提出本地区总量平衡的建议计划。省计委在汇总和综合协调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全省总量平衡及进口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分配下达我省年度计划后,由省计委根据各地需求状况,把由省调控的农资商品计划分配下达给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省有关部门和各地都要按照计划要求,各负其责,及时组织实施。
二、增强调控能力,落实淡季储备
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储备的要求,省级调控的化肥资源约200万标吨。其来源是:省收购江西氨厂、江西第二化肥厂、贵溪化肥厂的化肥、国家分配及省进口的化肥。省级调控的农药不少于1万吨,农膜不少于5000吨。
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为实现淡储旺销,稳定市场,省、县两级必须落实淡季储备。省级优质化肥的淡季储备为30万标吨、农药为1000吨、农膜为2000吨,由省农资集团公司具体执行,省农业银行安排储备贷款,储备贴息由省政府另行研究解决。县级优质化肥和小化肥淡季储备数量,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贷款利息在淡旺季差价中解决。有条件的可给予财政贴息。
淡季储备以农资经营系统为主,生产企业也要适当储备。江西氨厂、江西第二化肥厂、贵溪化肥厂淡季储备不少于淡季产量的5%。省农资集团公司在淡季要坚持按计划收购,使生产企业保持正常生产。
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集团公司批发,县一级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实行代销制。地、市农资公司的体制和经营范围,由省供销社会同各地、市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小化肥主要实行地产地销,按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各地自行平衡。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除国家直供的以外,驻省军队系统和省农垦、劳改局所属农场、省农业厅土肥试验等所需化肥由省适量安排,由省农资集团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上述直供单位所供化肥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省、县两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持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中央调拨和省内掌握的优质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农药,可由当地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江西氨厂、江西第二化肥厂、贵溪化肥厂生产的化肥85%交省农资集团公司统一收购,自销化肥的数量控制在实际销售量(不含工业用尿素)的15%之内,并要销售给省内农资系统等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自销化肥价格按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省内工业用尿素(含配制复混肥所用悄素)4万吨省产化肥应优先保证省内使用。凡需出省的化肥,由省计委批准并办理手续,方可放行出省。小化肥厂自销的比例,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省组织进口的化肥,农药配额(捐赠所需进口配额除外),由省计委全部下达给省农资集团公司,统一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指定一家有经营农资权的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代理机构要尽量从国外生产厂家直接订货在就近港口卸货,以减少进口环节,降低进口成本。进口代理手续费暂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基层供销社在实行代销制中严禁转为个人经营。农业“三站”不得转租或承包给个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所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核查登记。要把好核准登记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注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的管理
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严格监审。
按照加强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则,省内生产的尿素、复合肥、磷酸二铵,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碳铵、磷肥、普钙等小化肥原则上按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出厂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省定的作价原则和指导价水平制定。生产企业可根据季节和供求状况,按规定的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确定出厂价格。
省对县(市、区)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进价加综合差率和合理运杂费制定。省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调拨价格,在高于省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10%的范围内,由省物价局制定。
化肥零售价格,实行全省统一经营差率、作价办法控制,经营大化肥的综合差率为10%。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在省调拨价(进价)的基础上,按省规定的综合差率和作价办法制定全县(市、区)统一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各经营单位要明码标价,按统一零售价格执行,严禁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建立省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省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省农资集团公司管理,省物价局监督使用。省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六、搞好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改革
农药和农膜参照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执行。继续由省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规定,制定农药、农膜出厂价和零售价作价办法。
七、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组织化肥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多生产化肥,支持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电力、资金、运输要优先保证。同时,要将生产及收购计划完成情况与优惠政策挂钩,组织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合同,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均衡生产、均衡供应、均衡收购。
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及时优先安排好农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铁路、公路运输部门,要重点安排化肥、农药、农膜的运输。各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流通费用,认真履行供货合同,严格执行物价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扶持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密切协调,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中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市场所需解决的问题,省政府成立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及办事机构等另行通知。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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