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琼府办[1994]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森林覆盖率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木材流通秩序混乱,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破坏天然林的歪风有所抬头;违法征占用林地的现象严重;乱捕滥猎、滥令野生动物之风屡禁不止等,严重地制约和影响我省林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精神,为保障我省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林业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办发[1994]64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正确处理改革开发、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我省林业持续、快速地发展。
二、依法治林,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
(一)严禁乱征滥占林地。征占用林地要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征占用的林地进行一次清理。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的,要补办报审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四种补偿费用的,要补交。否则,其非法征占用的林地要坚决收回。
(二)要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和木材凭证经营加工的管理制度。各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木材采伐限额关,每年的木材采伐量绝对不能超过本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具备经营木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新建以木材为原料的胶合板厂、中密度纤维板厂、造纸厂须先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木片的出口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经营(省农垦总局经营农垦系统的木片出口)。凡没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或市、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的木材,不得承运。
(三)对乱捕滥杀和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宾馆、餐厅、农贸市场加强检查,对乱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坚决处理。要坚决执行狩猎证、 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对猎枪、弹具生产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实行凭证持枪。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不断改善现有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采用先进科学的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此外,要根据全省国土综合规划的要求,凡能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地方都要建立自然保护区。
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建设,稳定包括林政、林业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政职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
要建立和完善林业公安队伍。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林业单位已建立林业公安机构的,要继续完善,未满编的要充实;未建立林业公安机构的市、县、自治县,如需要建立的,要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建立。
凡经省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在非国道上或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
海南省林业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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