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 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
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赣府字〔1994〕400号1994年10月13)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健全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全省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8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由副省长黄懋衡主持,研究、领导、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我省实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建立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
办公会议由省科委、省专利局、省工商局、省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局、省广播电视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南昌海关等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召开。
二、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协调并准备办公会议议事内容,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委,所需编制和经费由省科委内部调剂解决。有关特别重大问题,由办公会议提请省政府决定。
三、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专利局、省工商局、省出版局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省出版局负责。
(二)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外办协同。
(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法律、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省政府法制局审核。
(四)省专利局、省工商局、省出版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五)南昌海关负责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六)省农业厅、省广播电视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等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电子总公司、省石化总公司、省医药总公司等有关经济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省政府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涉及国际条约、对外知识产权谈判所签定的双边协议,由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分别负责实施,与相应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涉及关贸总协定中有关事项,由省外经贸厅归口联系,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加。
四、办公会议将于近期内听取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汇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研究、制定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措施。
五、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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