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1994〕111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今年,我区秋粮喜获丰收,收购入库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切实抓紧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完成秋粮收购任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的国家定购粮食任务(含农业税征实)是指令性计划,各市县必须严格履行与区政府签订的责任状,保证如数完成任务。为了保证城镇居民的口粮供应,自治区政府根据随行就市的原则下达了指导性的粮食收购计划,要以县为单位,任务可不到农户,视同指令性计划完成,这部分粮食只限在区内销售,并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只有完成粮食定购和收购两项任务,才能保证我区粮食收支的基本平衡,政府也就有了调控市场,供应居民,安定社会的物质基础。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农垦局,对完成秋粮收购任务的难度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同时要辅之以经济、行政手续,确保我区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
夏粮定购和收购任务未完成的市县,要抓紧以秋补夏。小麦任务可交水稻抵顶,交水稻确有困难的个别市县,可交玉米抵顶;山区少数县可收购小杂粮抵顶小麦定购任务,但均须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
农业税要按自治区政府规定征收实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征收代金。违反规定征收代金和差价的,应立即纠正。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
国家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71号)执行。国家收购粮的价格应随行就市,不得抬价抢购,以免拉动销价,对控制物价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为了全面完成粮食定购和收购任务,确保国家掌握比较充足的粮源,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宁工商〔1994〕110号文件规定,抓紧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严格管好粮食市场。在秋粮收购任务未完成之前,不准非国有粮食部门和个体粮商收购粮食,一经发现,按国家定价收购入库,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国有、集体粮食企业、个体粮商都必须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国家法规,哄抬粮价,扰乱粮油市场秩序,非法牟取暴利者要依法从严查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粮油市场的混乱现象。
四、保证秋粮收购资金供应
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财政、粮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保证秋粮收购资金的供应,严禁向售粮农民“打白条”。国有粮食部门要主动向银行反映粮食收购进度,及时提供所需资金计划,狠抓资金回笼归位。农业(发展)银行要提前安排好秋粮收购所需资金。财政补贴力求提前拨补到位,确保秋粮收购的资金需要。
五、坚持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搞好优质服务
国有粮食部门在秋粮收购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坚持以质论价,做到公平合理,既不提级提价,也不压级压价,严格杜绝收人情粮、关系粮。各粮食收购点要公布粮食等级、价格、样品,做到明码标价,以便接受群众监督。要千方百计为售粮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增加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交粮,减少等候时间。
国有粮食部门对收购粮食不得即购即销,对收购入库数量必须逐级如实上报。
由于市场粮价波动,对秋粮收购影响较大,实际工作中肯定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粮食部门的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为基层排忧解难,保证我区粮食收购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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