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鄂价费字〔2000〕401号)
最近,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1号)规定,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各级物价局、卫生局必须组织管辖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确保本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时调整归并到《规范》所列项目中。
二、调整过渡时期的工作,将分为理论归并现行项目、上报增补项目、测算平均医疗成本、核定政府指导价格、开展部分单位试点和全省统一实施几个阶段。测算平均医疗成本和核定政府指导价格的具体工作由省另行通知,单位试点和全省统一实施的具体时间,由省物价局、卫生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确定。此前,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改变现行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从2002年元月一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三、各地从理论上调整归并医疗服务项目工作,必须在2001年2月28日之前完成。同时,如确有极少数本地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无法归入《规范》所列项目的,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按《湖北省增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汇总,并书面注明增补的依据和有关情况,于2001年3月5日前一并上报到省物价局、卫生厅。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项目,省物价局、卫生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并于2001年4月1日前上报到国家进行审定。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1年6月1日前公布可以补充进入《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逾期上报的,省和国家不予受理审批。
四、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能够提供服务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归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束后,省物价局将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各地按照鄂价费字〔2000〕341号文规定的权限,重新核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前,其医疗服务价格一律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
六、民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物价局、卫生厅确定。并报国家备案。
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界定及具体申报审批办法,待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另文下达。
八、实行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开展公平竞争,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调整归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要由物价、卫生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规范》的贯彻落实,配合新闻部门向社会宣传和做好医疗人员及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00年12月15日前报省。
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合理调整,要根据鄂价费字〔2000〕341号文确定的“在政府对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的原则下,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并结合医疗服务的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在改革过渡期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继续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注意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防止现行价格总水平出现大幅度上升或降低。
十、各地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规范》,乱设项目乱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拒绝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费用清单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略)
2、湖北省增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