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4年10月19日吉政发〔1994〕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已翻印下发),是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对于搞活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保持农业、农村和社会的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快我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国家粮源
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是稳定粮食市场、安定大局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国家重点粮食产区,有责任提供较多的商品粮。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粮食部门一般每年要保证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其中,43.73亿公斤的定购任务,要确保完成,各级政府要把定购任务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定购粮既是国家的任务,也是农民的义务,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减。如因灾减产,确需减免定购任务的,应按政策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定购粮收购价格按吉政发电〔1994〕12号文件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议价粮收购计划、价格根据当年粮食供求状况和国家需要由省政府另行下达。各地要象完成定购粮任务那样,确保完成议价粮收购计划。以县为单位完成粮食定购和议购任务后,允许具备规定资格并经工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的粮食批发企业收购粮食,做到以质论价,不得抬价收购。不允许外地粮食经营单位和个人到产区设点收购,争抢粮源。
二、保证城乡口粮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为保证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口粮供应,参照近年来城镇居民粮食实际消费情况,由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一次购足,全年周转使用。这部分粮食在正常销售时应加上各环节的费用和合理利润。对因限价销售产生的价格倒挂,省里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予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安排好城镇居民所需口粮的供应。特别要保证军粮和工矿林区职工、大专院校学生、低收入居民以及灾区群众的口粮供应。销售价格按省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集贸市场和社会粮店经营的粮油要与国有粮店同品种、同质量、同价格,下浮不限。
为把保障供给、稳定粮价的责任落到实处,粮食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一定数量的城镇国有粮店作为骨干粮店,主要承担平抑市场、保障粮油主要品种供应的责任。骨干粮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粮食价格政策和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认真做好粮油供应工作,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经营的粮油产品原则上要从国有粮食批发企业进货,在保证国家定价的粮油品种不脱销断档的前提下,可以兼营其他商品。
除骨干粮店以外的其他国有粮店,要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按市场需求调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战略,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搞好粮食的总量和地区平衡,疏通粮食流通渠道
搞好粮食的供求平衡是政府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家定购粮权在省,省粮食厅作为省政府粮食经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的综合平衡和地区间平衡。地区、县市间的粮食供求平衡,由市、州政府组织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安排。
省内产销区的粮食购销衔接,以粮油交易会的形式每年在省玉米批发交易市场或其他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内进行,由省粮食厅负责组织落实,除此以外,也可以实行产销企业直接见面,以现货交易为主,协商签订购销合同。但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必须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粮食,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粮食,凡在批发市场内成交的粮食,省里在调运、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粮油集贸市场常年放开,零星交易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为了保持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维护粮油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粮食、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要继续认真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从今年8月1日起各级政府按照国发〔1994〕3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4〕76号)的有关规定,对粮食批发企业的清理整顿要继续抓紧进行,。对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调查摸底,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征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尽快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要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在巩固完善吉林玉米批发市场、长春粮油商品交易所、梅河大米批发市场和太平川葵花油脂油料批发交易市场的同时,要加快县级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粮食主产县可在县粮食中心粮库挂批发交易市场的牌子,开办粮食批发交易业务,逐步把县粮食中心库办成当地粮食现货批发交易中心。农村乡镇、铁路中转站等粮食集散地,要以当地粮库为依托,进一步发展粮食初级市场,繁荣城乡经济。初级市场主要为农民串换品种、调剂余缺、自产自销的粮食交易服务,常年放开,价格随行就市。通过规范有序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稳定粮油价格,规范交易行为,提供信息服务,搞活粮食流通,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批发体系。
五、多方筹措收粮资金,确保收购不打“白条”
各级政府在粮食收购旺季到来之前,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要求,把收购资金筹措任务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把应拨的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粮食部门要做好粮油的调销工作,积极催收货款,确保销货款及时回笼;要大力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杜绝发生新的挪用。对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占用的粮食贷款,要逐项清理,保证在收购之前全额归还。外贸部门要加快出口粮资金结算。要尽快归还历年拖欠的出口粮款和利息。为避免拖欠出口粮货款,可实行先付款、后交货的出口供货方式,同时创造条件,尽快推行粮食出口代理制。
要切实做好粮食企业银行贷款的划转工作。各级银行和粮食企业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把粮食企业的贷款业务如期全部转到农业发展银行。鉴于目前农业发展银行正在组建,全部业务暂由农业银行代理,各级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规定的优先利率,做好收购资金信贷工作。省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各家银行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及时保证现金供应。
各级银行在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同时,对粮食采购、调运、加工所需资金也要给予保证。对粮食企业多种经营所需资金,有关银行也要予以尽可能的支持。
六、加强国家储备粮管理,保证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
我省是国家储备粮较多的省份,保管好储备粮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保证,为此必须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要研究探索建立有利于储备粮管理的运行体制,使储备粮的管理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要尽快实现国家储备库计算机管理,提高粮油储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要严肃国家储备粮油的管理纪律。国家储备粮权在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政府、任何单位都不准动用。凡是自行架空轮换、先用后报、用而不报或作其他手脚的,要立即纠正,尽快补齐,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今后,对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七、围绕两条线运行机制的建立,深化粮食企业改革
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在粮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是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鉴于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可先按国家提出的实施办法分别在产区和销区选择两个县(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实行两条线运行机制,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职工从现有的体制中分离出来,转向商业性经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所需项目贷款,要给予支持。粮食供应企业租用房产等部门的营业用房,产权部门不得收回、不得提租。
国有粮食企业在经营好本业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主动面向市场,调整经营战略,广开经营门路,拓宽经营渠道,走生产经营一体化、内外贸结合的路子,仓储企业要发挥仓储设施的优势,实行栈租制。农村粮库要继续推广“两代一换”(代农储存、代农加工、品种兑换)的经验,办成农村粮油服务中心,并要试办与农民联合的粮油合作组织,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供应和加工企业要发展适应本企业条件和特点的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项目,试办快餐店、连锁店,发展粮食的小包装和高档次品种,建立配送中心,利用各大商场销售粮油及制成品。
为保证两条线机制的正常运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加快自身改革,强化企业管理。要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自为政的现状,实行工商、批零、购销的联合,充分发挥群体优势,提高规模效益。要深化企业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
粮食工作牵动全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决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要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粮食管理原则。各市、州、县政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保证粮食供给和粮价稳定。各级政府必须有相应部门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要精简机构,政企分开,提高效率。国有粮食企业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强化管理,降低费用,在搞活粮食流通中,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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