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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暂停粳米、菜籽油 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4]102号
  • 【发布日期】1994-11-07
  • 【生效日期】1994-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暂停粳米、菜籽油 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文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暂停粳米、菜籽油
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文件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1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92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保证期货交易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停大米期货交易
长春商品交易所、长春粮油商品交易所及从事大米期货交易的各期货经纪公司,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暂停大米标准期货合约交易。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平稳过渡。要严格限定,每个交易所每一交割月份的持仓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每个会员在交割月份的最大持仓量数额不得突破;未平仓的大米期货合约,允许其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交易所均不得推出新的大米期货合约;各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接纳委托代理大米期货交易的新客户。

二、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
商品交易所要按照国家证监会和省政府关于强化期货市场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风险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大户报告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完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制度;建立公正的信息发布制度。商品交易所在组织期货交易过程中,每个会员对某一上市品种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品种市场总持仓量的15%;严格限定交割月份的持仓量;不得允许会员透支进行期货交易活动。
各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代理业务的交易所会员,必须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开,并向商品交易所声明,否则按违规处理。各期货经纪公司和交易所会员单位,在开展期货交易过程中,不得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或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不得在市场内进行自我配对交易;不得为客户透支进行期货交易。
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凡参与期货交易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省体改委批准后方可入市。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要在1994年底前补办手续,否则必须退出期货交易领域。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借资金参与期货交易。省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保函证明,期货交易机构也不得接受银行保函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

三、加强对期货市场试点的调控和指导
在期货市场试点过程中,一是严格控制期货交易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证监会的规定,商品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在向国家证监会申报之前必须经省体改委初审;商品交易所会员单位从事代理业务,必须向省体改委申办期货交易代理机构(期货经纪行)。二是要认真贯彻国家证监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省体改委、工商局、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证监会的规定,在各自管理权限内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期货交易资格。三是建立通报情况制度。对期货市场负有监管责任的体改、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之间,期货交易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情况,保证期货市场试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证监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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