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经市政府原则同意)
(1994年11月9日
沪劳关发(94)65号)
为确保本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发展“三产”
1.凡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而兴办的“三产”,税收优惠政策按沪企财二(94)36号文规定执行。开办时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属集体性质的,在减免所得税同时,按减免额免缴“两金”。减免期满,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达20%的,可享受所得税减半二年优惠;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可继续享受劳服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与区、县劳动部门联办,以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或项目,如缺乏启动资金,可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待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贴息。
二、鼓励下岗待工人员走出企业自谋职业
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其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工商行政部门凭单位待工证明,给予优先审办登记。其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保留二年。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扶持。
(1)一次性给予二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工生活补贴。
(2)固定工和原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付给一个月相当于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的补偿费,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待工人员
1.单位招用本市女性40岁以上(男性45岁以上)下岗待工人员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原单位可给予吸纳单位一定的资助,具体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2.单位输送下岗待工人员到其它单位做合同制职工,允许用人单位试工三~六个月,试工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并支付待工生活补贴。
3.企业之间以临时工、劳务工形式使用本市下岗待工人员,原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并支付待工生活补贴。
4.下岗待工人员可凭单位出具有期限的待工证明,到社会(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有收入的劳务。在此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工伤所需费用由劳务输入方承担,其它医疗费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下岗待工人员在从事劳务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单位视情况决定。
5.鼓励企业和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劳务输出,也可有组织地到本市乡镇企业或外省市联营企业工作,其户籍、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不变,劳务收入归己。
6.各类新办企业在配备劳动力时,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应按一定比例招用本市城镇劳动力(含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订。
四、建立、健全企业下岗待工的民主管理程序
企业因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劳动制度改革等原因,必须安排职工下岗待工的,企业行政制订改革、调整方案及安置计划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将方案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各级工会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完善“企业内提前退休”制度
1.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工龄十年以上,因体弱等各种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实行“企业内提前退休”。等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内提前退休”人员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费。待遇可与正式退休人员相同,对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困难企业,“企业内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可下浮,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支付给“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费用,在工资总额中开支。属于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可申请借用帮困基金,借用的基金转入企业工资预留户。
3.职工在“企业内提前退休”后,可到社会上从事一定的劳务,也可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在原企业内享受的待遇不变。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与人合伙经营的,工商部门允许其申领工商执照。
六、保障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
1.企业发给下岗待工人员的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待业救济标准,但本人要求下岗待工的除外。
2.对待工时间较长,又没有其它劳务收入,生活比较困难的待工人员,企业要优先提供上岗机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待工人员,工会可给予必要的补助;夫妻双方在同一非停产企业,不得同时安排待工,已经待工的,企业须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而又同时待工的,双方企业应通过协商,先安排一方上岗,经协商仍无法安排一方上岗的,双方企业均应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其待工生活补贴。
3.下岗待工人员未经企业批准同意,两次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学习、培训,企业可暂停发放其生活补贴。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待工人员,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加强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
1.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但必须先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收,招收不足,方可允许使用;第二类为控制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在使用外地劳动力时,必须按一定比例招收本市城镇劳动力;第三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订。
2.凡能安排下岗待工人员的工种岗位,企业不能使用外地劳动力。凡本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愿意并能够替代已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岗位,应按期清退外地劳动力,空出岗位安排下岗待工人员。凡申请帮困基金资助的困难企业,一般不得使用外地劳动力。
八、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企业应积极组织适合下岗待工人员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地区就业训练中心应在师资、场地等方面给予帮助。
2.企业开展培训,在经费上有困难的,可按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提取8%作为专项培训经费。
3.下岗待工人员自费参加社会培训,在重新落实工作单位后,原单位可酌情报销其部分培训费。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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