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调控,促进我市农业发展,保证救灾急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制度。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任务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市农资公司)承担。
第三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的主要品种为进口优质化肥(尿素)和国产、进口高效低毒农药。
市级化肥和农药的储备数量为:每年储备化肥2万标吨、农药300吨。
第四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的储备期自每年5月1日起至10月底为止。当年储备当年使用。当年储备有结余的,结转抵顶下年储备。
第五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安排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实行专户管理。
市农资公司根据储备数量,于当年4月份前提报分批储备计划,经市财贸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执行,市农业银行据此安排收购资金并按储备进度及时贷款。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按月结算贷款利息。
第六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农药储备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化肥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和市农资公司共同承担,市农资公司按化肥年销售额的5‰提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并于10月底前拨付市农资公司。
第七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主要用于农资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突发性的农业自然灾害。
需动用市级化肥、农药储备时,由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供销社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资公司具体执行。
第八条 储备化肥供应价格执行市统一定价,储备农药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物价局核定下达。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4〕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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