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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 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4]128号
  • 【发布日期】1994-11-30
  • 【生效日期】199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 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
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4]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
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加速我省高等级公路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是指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经营的公路、桥梁项目,包括:高速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汽车专用公路;总长度500米或单孔跨径100米以上的特大桥;长度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中外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公路企业)。

第四条 外资公路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公路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和标准,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外资公路企业的经营期限(含建设期和经营期)应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回收期及合理的投资利润等进行测算。具体经营期限在项目合同、章程中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经营期满后,全部公路设施应根据合同、章程规定移交交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外资公路企业除对投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或特大桥梁进行经营外,经批准,可在公路出入口或公路沿线指定区域内进行综合开发经营。

第七条 外资公路企业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后出让给企业,出让价格视项目情况给予优惠。

第八条 外资公路企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参照省内同类公路的收费标准初核,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外资公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外资公路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

第十一条 外资公路企业项目设计和施工,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单位,也可委托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和施工。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外资公路企业在经营期内,须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和收费管理等规定,对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方式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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