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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集资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4]77号
  • 【发布日期】1994-11-30
  • 【生效日期】1994-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集资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集资管理的通知

(豫政〔1994〕77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了加强对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和《河南省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教育集资,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群众受益”的原则,既要从发展农村教育的实际需要出发,又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以提供资金、物资、劳务等多种方式筹措。

二、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危房改造、修缮、新建校舍以及改善教学基本条件所需的资金,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解决;县、乡两级要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按计划拨付;投资不足时,经批准,可以开展农村教育集资。34个贫困县的农村教育集资,要首先用于改造危房和维修校舍。教育方面除此之外的乱集资必须严格禁止。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社会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

三、农村教育集资由县一级政府审批。用于农村小学的集资,由村民大会通过,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用于初中和中心小学的集资,由乡级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由主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召集教育、计划、财政、城建、农业等部门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县(市、区)长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农村教育集资,必须按照县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和范围专款专用,使集资款真正全额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修缮、新建校舍和改善教学基本条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不得截留、挪用。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施工单位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把好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的设计关、材料关、施工关和验收关,确保校舍质量。

五、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集资款的管理。计划、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对农村教育集资进行有效的审计、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县、乡两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时,要把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要定期公布集资数额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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