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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严格控制 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明传[1994]37号
  • 【发布日期】1994-11-28
  • 【生效日期】1994-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严格控制 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严格控制
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11月28日黑政明传[1994]37号)

现将《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并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尽快得到落实。

二、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过快增长;要严格控制购买小轿车和其他高档消费品,禁止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和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对铺张浪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要把行政、企事业单位以现金、实物和股票、债券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津贴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工资外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并对主要税源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缴执行情况和高收入者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四、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现金管理。要把好窗口,杜绝对非基本帐户开户企业支付现金,严格按照三级审批制度控制大额现金支出,商品交易1000元以上的应一律使用转帐支票,对企业巧立名目套取现金的现象要坚决制止,违者应予处罚。要制定措施加强检查,对企业坐支销货款、超库存、白条子抵库存等违法行为,要依照《黑龙江省违反现金管理处罚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允许任何金融机构以放松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为条件拉客户,否则,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职工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检查省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包括省计委调整的劳资总量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省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审批《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级工商银行要严格按年度计划及《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工资,对计划外支出应拒付。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省政府将在近期派检查组分赴各地市进行检查,请各地市抓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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