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 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
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1994〕130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区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总的经济形势是好的。但是,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现金投放明显增多。一些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多家银行开设帐户套取现金滥发奖金和津贴,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幅度过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还存在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税款流失的现象,未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市场物价稳定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实,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精神,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抓出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加强各项财政资金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工资改革增资总量的控制。各级财政要严格执行国家审批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对于增资额超过自治区下达限额指标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承认,财政部门不得从财政预算中拨款。劳动人事部门要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基数、效益基数、包干基数和浮动比例,不得突破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编制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对超计划支取工资的单位和企业,银行一律拒付。对不如实反映个人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08号)和自治区控办《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权限和调整征收附加费比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拖欠国家税款和发不出工资的单位,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和高档消费品。严禁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和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任何单位在新年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不许滥发钱、物和代币购物券;严禁年终突击花钱。对一些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三、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层层落实并确保完成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增长目标,加强清理企业拖欠税款工作,把该收的全部收上来。凡欠税的企业,不准兑现年终承包奖。各级财税部门在审批企业财务决算和进行财税大检查时,要重视对企业人工成本费用的核算监督,规范人工成本列支渠道。凡违反国家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滥发奖金和实物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区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津贴等,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中,对于个人收入达到规定纳税标准的,发放单位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以偷税漏税论处。
四、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加强现金管理。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要严格掌握信贷资金投向,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要切实加强货币投放和现金管理工作。金融机构要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库存情况进行检查,禁止透支、坐支,不准划帐透支现金。严禁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支取现金,不准在其他帐户套取现金。对开户单位超过1000元的资金往来,一律实行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对必要的大额现金支取,要建立审批制度,提交当地银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做好稽核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银行等行业和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规定。自治区将组织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税务、银行、纪检、检察等部门对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肃纪律,令行禁止。
六、各地、各部门要实行市、(县)长和部门首长负责制。由市(县)长和部门主要领导同志直接负责做好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并做出具体部署,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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