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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94]106号
  • 【发布日期】1994-12-06
  • 【生效日期】1994-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4〕106号
1994年12月6日)

近几年来,我省优抚工作全面贯彻“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扶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在支持部队建设、建立和健全优抚工作法规规章、落实各项优抚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解决在乡老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困难、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保持社会稳定、建设经济强省、促进部队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一些干部和群众的拥军优属观念有所淡化;一些老优抚对象与群众生活差距拉大;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些优抚对象的就业、医疗等特殊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加上有的领导同志对新时期的优抚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致使优抚政策在某些方面不能完全落实。如有些县、市优待不达标;老复员军人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三难”问题解决得不够好;有的地方抚恤、定补标准低,兑现不及时;优抚事业单位发展缓慢等。为了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使优抚工作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关心、支持部队的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给拥军优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搞好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我省驻军在保卫改革和建设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第二故乡中的英雄业绩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无军不稳、无兵不安”的思想,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尊重、爱护、关心、支持人民军队和“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气。要多办实事,注重实效,进一步为部队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各地要继续完善和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驻地部队粮油、副食品、生活日用品等物资供应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部队的营房建设、后勤生产提供方便;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破坏军事设施和损害军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大力支持部队的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重大军事行动,努力搞好和平时期的拥军慰问、拥军支前活动;做好征兵工作,为部队输送合格的兵员;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特点,下力解决“安置难”问题,千方百计做好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要巩固发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不断丰富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更加深入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巩固成绩,着眼发展,坚持经常,提高质量。要密切注意并认真解决一切影响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本着支持部队建设,照顾群众实际困难的原则,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做好化解矛盾、促进军民团结的工作,把军民关系搞得好上加好。

二、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优待法规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一是要切实搞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凡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其优待标准每年每户必须达到或略高于本乡(镇)上年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收入标准以统计局数据为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下达指令性任务指标。家居城镇的义务兵,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政策对其家属给予优待。二是要抓好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要普遍给予补差优待;对三等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在落实抚恤和定补的基础上,对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通过扶优、抚恤、定补、优待等综合措施,以保障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三是广辟优待金筹集渠道。在继续坚持由乡(镇)统筹优待金的同时,逐步推广义务兵优待金全社会统筹的做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四是要抓好其它优待政策的落实,在各种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使优抚对象应享受的住房、就业、子女入托入学、救济、贷款、乘坐交通工具等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三难”问题。解决老优抚对象尤其是老复员军人存在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问题,是近期优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当前,一部分老优抚对象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差,与群众生活差距拉大。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帮助老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住房、治病难的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使保障和改善老优抚对象的晚年生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他们对中国革命和建设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没有他们昨天的奉献,就没有共和国的今天,保障他们的生活既是还历史欠帐,也是一项带抢救性的社会工程,从而增强大家帮助老优抚对象解“三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其次,要实行分类指导,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各地要对老优抚对象“三难”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分析,对于已经解决“三难”问题的地方,要把工作的着重点放在巩固提高上,对尚未解决生活难、住房难的单位,要帮助其制订具体方案,限期尽快解决。要把解决“治病难”继续作为重点和难点,切实抓出成效。各地要根据国家规定,切实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对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治病所需医药费由当地卫生部门实报实销。对烈军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治病所需费用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要积极推广一些地区设立优抚病房、建立医疗小分队、开展合作医疗保险和设立医疗保障基金等经验,千方百计解决好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四、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奔小康。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致富奔小康提到重要日程上来。一是要帮助他们更新观念,克服单纯依靠补助优待改善生活的思想,确立自立自强意识,充分调动其内在潜力。二是全方位扶持,全社会服务。要深入基层逐人逐户进行调查分析,帮助优抚对象确定生产项目和致富途径;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在智力开发、信息传递、资金信贷、教育培训、管理销售等方面实行综合保障、全程服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行优惠政策,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经济开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为他们发展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兵帮老兵”、“干部包户”、“科技扶优”、“学一技、创千元”等活动,帮助他们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实际困难;要把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与农村扶贫、救灾结合起来,做到扶贫先扶优,救灾先救优。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制宜。对年富力强有劳动能力、致富能力的现役军人家属和退伍军人,要充分调动他们的自身能动性,鼓励他们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对有专业技能和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优抚对象给予重点扶持,促其早日致富;对经营能力较差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可采取安置就业的办法,使他们在乡镇或村办企业中实现与周围群众同步富裕;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优抚对象可进光荣院、敬老院供养或由社会包养的办法,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要注重发挥那些率先富起来的优抚对象典型示范和帮带作用,使广大优抚对象按当地规划奔小康。

五、认真做好抚恤、补助工作。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要按时发放。对自然减员和专项节余的事业经费,要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三难”和扶持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也可集中起来为优抚对象办一些事情。要依法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要逐步提高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改变补助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不相称的状况。通过省、市、地、县的共同努力。使广大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得到改善。

六、进一步加强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高度,把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把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统一安排。优抚医院、光荣院要有超前发展的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维修、改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高质量完成优抚对象的医疗、康复供养任务,并积极实行对外开放。各级政府都要重视烈士陵园工作,落实分级管理的制度,拿出一定经费,使纪念建筑物保持完好。要充分发挥烈士陵园教育基地的作用,坚持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宗旨,使之成为集宣传、教育、游览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各个烈士陵园要积极开展“以实业补事业”的活动,组织多渠道、多形式的经营创收,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努力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七、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做好优抚和拥军优属工作,关键在于领导。各级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优抚工作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地把它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经常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真正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要建立各种制约、督促和激励机制,把优抚工作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动态管理中去,制订有关达标细则,优抚工作不达标的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已经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优抚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应撤销荣誉称号。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当好各级领导的参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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