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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和开放农副产品市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101号
  • 【发布日期】1994-12-08
  • 【生效日期】1994-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和开放农副产品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和开放农副产品市场的通知

(1994年12月8日桂政发〔1994〕101号)

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和开放,是搞好“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各类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谁负责经营管理的原则,多方集资建市场。各市人民政府要把副食品市场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工商、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前,各市要加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力争1-2年内,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农副产品集中的产区或销区建设有2-3个起点较高,服务功能较齐全,具有比较现代化规模的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副食品交易市场。交易网点不足的,要在城区内选择若干处方便群众的地方,尽快设置。市场建设所需的资金可动员各部门、各企业作为经营项目进行投资,所需贷款银行部门要给予支持。

二、进一步开放市场,允许农副产品自由流通。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鼓励副食品在区域之间流动,以丰富市场货源,增加供货品种。各地要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严禁设立关卡的规定,对区内流通的农副产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设卡收费。如有非法扣查行为,要追究设卡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货主的经济损失。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自销农副产品。各市辖区内的各类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要划定农民自产自销的地段或摊位,方便农民自销农副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并对农民自产自销部分免收市场管理费,

四、要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副产品市场的管理。兴办农副产品市场,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对各类农副产品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压级压价、垄断市场,坑害农民的不法行为。对掺杂作假,注水肉食,克扣斤两的责任人必须依法惩处。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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