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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103号
  • 【发布日期】1994-12-08
  • 【生效日期】1994-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8日桂政发〔1994〕103号)

为了保证我区城市及重点工矿区的肉食供应,平抑肉价,安排好人民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现将自治区副食品办、财政厅、商业厅联合制定的《自治区、市两级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了保证我区城市及重点工矿区的肉食供应,平抑肉价,安排好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精神,建立自治区、市两级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

二、冻猪肉的储备,自治区一级由自治区食品总公司负责;市一级分别由各市食品公司负责。自治区级储备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引起市场肉价突发性波动和部队、首府及重点工矿区的需要。市级储备主要用于保证当地市场的需要。

三、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总量3750吨,其中:自治区级储备1000吨,各市2750吨(具体见附表)。自治区、市两级的冻猪肉储备数量,可视区内外肉类产销情况,按照旺吞淡吐的原则,灵活掌握。但储量不能少于自治区分配数。

四、冻猪肉储备所需直接费用(包括利息、冷藏费、保管干耗费用),每年初由财政部门、副食品办和商业、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核定,在同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拨付给储备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储量结算,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使用。储备所需的流动资金,由工商银行按一年期利率保证给予贷款。

五、储备肉要按先进先出,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储备单位灵活周转。当政府指令限价投放市场时,必须由国有副食品公司挂牌销售。所发生的价差,由同级财政、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按平均进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用核定,在同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六、建立冻猪肉储备制度是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政策性很强,自治区和各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自治区级储备由自治区商业厅负责监督执行,市级储备由各市政府指定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附: 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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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 储备数量(吨) ┃
┣━━━━━━━━━━━━━━━━━╋━━━━━━━━━━━━━━━━━┫
┃自治区、市合计 ┃ 3750 ┃
┃其中:自治区级 ┃ 1000 ┃
┃ 南宁市 ┃ 1000 ┃
┃ 柳州市 ┃ 800 ┃
┃ 桂林市 ┃ 300 ┃
┃ 梧州市 ┃ 300 ┃
┃ 北海市 ┃ 150 ┃
┃ 防城港市 ┃ 100 ┃
┃ 钦州市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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