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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4]71号
  • 【发布日期】1994-12-15
  • 【生效日期】1994-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黔府发〔1994〕7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路运输在我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治理公路“三乱”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迅速组织力量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的“三乱”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自下而上清理统计本部门在公路上所设的站卡,除省政府已经批准设置的外,其余站卡必须立即撤除。以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工程,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几点意见》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收费站(点),由交通厅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查处。今后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分别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提出合理的设站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站卡一律坚决取缔。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置)一概无设置站卡审批权。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要将清理站卡的情况在1995年1月底以前分别报省政府和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省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仍未撤除或变化形式设置的非法站卡,除当即宣布撤除外,并依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由省政府授权省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分别制作核发全省统一的检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需注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及照片等,持证人不得擅自转让证件。检查人员、收费人员、运政人员必须佩戴证件上岗,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执证人员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和收费任务。

三、各部门要逐项对照检查本部门的罚款、收费项目,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清理和调整。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悬挂由交通厅统一制作核发的标牌,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监督。省交通厅要对收费站的收费标准、通行费用途、收费期满后的撤除工作实施监督。

四、依法设置站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监制的收费、罚款票据。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准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和截留坐支。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木材检查站执收执罚人员的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它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
七、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我省道路“三乱”的查处工作。同时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站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全省查处“三乱”工作要充分利用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揭发检举违法违纪站卡的人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除由有关部门收缴非法所得外,政府及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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