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1994]7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现将《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种测绘工作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均应按限额管理权限,到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三条 测绘任务包括: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地形测绘(含水下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编制。
第四条 下列限额(含限额数)以上的测绘任务,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属于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
(三)地形测量,按成图比例尺及测绘面积区分(含带状地形测图折合面积):
比例尺为1:10万,测绘面积在16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万,测绘面积在4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5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
(四)工程测量中的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
控制测量中符合四等以上大地控制测量标准者,按第(一)项的规定登记;属于随地形图测绘者,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登记。
(五)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六)各种涉外测绘。
(七)编制1:2.5万(含1:2.5万)以及更小比例尺的有密级的或者内部使用的地图1幅以上者。
第五条 下列限额以内的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形测量、工程测量中的地形图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10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5平方公里以内;
(二)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4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2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平方公里以内;
(三)地形图编制: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小于上述最小限额的测绘任务,可不进行登记。
第六条 登记办法:
(一)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
(二)上述规划以外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省或者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测绘任务部分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向我省测绘管理部门登记;
(四)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的测绘任务,由总揽或者要承揽此项测绘任务的单位申请办理登记;
(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可视情况准予缓期登记。
第七条 施测单位登记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交验《测绘资格证书》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主管上级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测绘任务合同书、协议书或者委托书;
填写《测绘任务登记表》;
由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核发《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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