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经委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 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经委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
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122号1994年12月23日)
省经委《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45家解困试点企业认真实施。
进行国有工业企业的解困试点,是帮助企业解脱历史包袱,增强造血功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探索进一步搞活国有工业企业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根据解困试点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帮助我省国有工业困难企业摆脱困境,转换经营机制,我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选择了45家企业进行解困试点,并对试点企业解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解困试点企业在全面清产核资以后,按照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确属坏、死的老帐,可优先处理。
二、对解困试点企业在承包期间因亏损而欠交的承包利税,凡属1993年前的可予以豁免。
三、对解困试点企业所拖欠的财政周转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逐户核定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免收或缓收占用费。
四、对解困试点企业1994年欠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予以缓征照顾。缓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延期缓征。
五、解困试点企业通过开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六、对解困试点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热加工、支农产品及新产品生产的,在税收上继续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列收列支。
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重点支持的解困试点企业,其因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基金形成的债务,由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经计委、财政、建行三家审定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省安排的,可予全部或部分豁免,也可将原来的“拨改贷”余额挂帐停息;经批准纺织企业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凡属国家安排的,由省计委、建行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银行申请豁免。
八、对解困试点企业中质量好、有市场、有效益而缺乏资金的产品,应及时注入生产资金。具体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银行会同经委、财政逐户审定,当地财政担保,戴帽下达,专款专用,确保归还。
九、对停产整顿的解困试点企业,其银行借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并逐级上报省有关分行和国家总行批准后,在整顿期间可缓缴利息。
十、对被优势企业兼并或合并的解困试点企业,其银行借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并逐级上报省有关分行和总行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挂帐停息或减息的优惠。
十一、解困试点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在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生活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出专项基金,用于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十二、对解困试点企业,在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后,可有偿转让、出租企业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收益的85%用于企业解困,15%用于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三、对解困试点企业中原属工业企业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改由企业向房管部门租赁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归还给企业,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房产用途。
十四、为有效保护资产存量,使有“生命”的部分能充分发挥作用,解困试点企业可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立,其资产负债由母体负担。其母体所欠债务,应从分立企业所实现利润中,按一定比例逐步偿还。对分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予注册登记,银行应予信贷支持。新分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十五、对解困试点企业,凡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职工,若本人申请,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有关待遇由所在企业比照国家职工病残退休标准予以支付。
十六、经批准停产整顿的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解困试点企业,在其整顿期间,可暂停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恢复生产经营后,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按原工效挂钩方案执行,也可根据恢复生产经营后的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重新核定。
被兼并的解困试点企业,其原执行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当年不作变动,第二年纳入兼并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其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需作调整的,由兼并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核批。
十七、对停产整顿、长期不能发放在职人员工资或只发给少量生活费的解困试点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间,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统筹支付项目及时拨付发放。
十八、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解困试点企业、尽快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对其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排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基本生活和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待业保险金、医疗费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死后丧葬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有关规定,分别由劳动、保险部门予以解决。
十九、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国有企业解困基金,其筹措渠道可为:在国有工业企业出售或租赁的上缴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财政拨款,企业筹措,社会各界赞助等。各地的解困基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由各级经委掌握,集中用于支持困难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生产销售,提高经济效益。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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