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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办发[1994]62号
  • 【发布日期】1994-12-28
  • 【生效日期】1994-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1994]62号1994年12月28日)

现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正确评价他们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使这一工作收到好的实效。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按管理权限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从1994年开始试行。1994年度的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评比活动一并展开,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组织鉴定的方式进行。这一工作在1995年3月底前完成。1994年年度考核奖金,按鄂人薪[1994]97号文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发放。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今后中央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使考核工作逐步完善。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

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考核目的
考核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国家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

二、考核对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属于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在职位分类的前提下,以其所在职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按照各等次的基本标准,结合各自部门的工作特点,对考核内容和标准制定出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规定,以便于对不同职级、不同工作特点的人员进行考核。
在实施考核时,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总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超过15%。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要相互联系,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国家公务员本人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将工作内容和完成情况如实填入工作记录本(工作记录本由省里统一制发),半年交主管领导审阅一次;审阅人要写出评语,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年终考核于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进行。结合检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终工作总结,依据本年度工作记录,采取国家公务员自评与主管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全体国家公务员进行年终考核,并对每个国家公务员的实绩作出综合评定,评出考核结果。
实施年度考核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任不满半年的国家公务员、因病休息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均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2、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的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需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其它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应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的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被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4、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由国家公务员按照考核的内容,依据平时的工作记录,对照本年度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地对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并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的考核和个人总结进行综合性评定,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记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考核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3、由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考核小组根据国家公务员填写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的内容和平时考核记录,在主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平衡,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被考核人的等次,并签署审核意见。其中各部门领导成员的考核结果,要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
4、书面通知考核结果。考核小组要将考核综合评定意见和考核的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的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归档。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
2、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1月份开始执行。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1个月的奖金。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予以降职。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辞退。
考核和奖惩要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按管理权限审批,然后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兑现工作。

六、考核机构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本试行意见的规定,负责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各部门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应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部门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本试行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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