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办发〔1994〕85号1994年12月31日)
根据《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收治对象:参保职工中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行动不便的患者。
二、申办手续:定点医院经主治医师按医嘱出具家庭病床通知单,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同意后办理。
三、家庭病床的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每月凭“证历”、医疗收费凭证及结算单回单位报销,报销方法和程序按《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办法,即按《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家庭病床每人每月医疗费(含床位费)的定额结算标准为300元。
五、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2个月,如超过则按本办法第二条重新办理。
六、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院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各项规定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设立家庭病床期间不得再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否则此费用不予报销。
七、凡接受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每月个人承担设床费20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