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市、县政府对粮食工作的领导,促进粮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搞好减亏增盈,我们意见,从1995年1月1日起,将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到市、州、县(市)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粮食企业盈亏列入市、州、县(市)预算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精神,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对政策性业务,省对市、州、县(市)实行“钱粮挂钩,专项补贴,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对商业性经营,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财务下放的内容
(一)粮食商业企业盈亏;
(二)粮油工业、饲料、运输和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利润);
(三)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
三、包干基数的核定
(一)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补贴基数,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及开支标准核定。
(二)市县粮食仓储和供应企业专项补贴基础,在搞好粮食购、销、调、存和保证军粮及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前提下,按其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数适当核定。
(三)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基数,考虑市、州、县(市)建立风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各地商品粮人口数和省定标准核定。
(四)粮油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数额基数,按1994年其应上交基数核定。
四、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要求,从1994年起,省和市、州、县(市)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从原粮食亏损补贴中解决;市、州、县(市)粮食风险基金除省补贴外,还应由地方政府筹集一部分。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平抑市场粮价发生的价差和费用补贴。
五、关于粮食企业财务挂帐的处理
粮食企业财务下放以后,对1994年末粮食企业的累计财务挂帐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其中:1992年3月末以前的政策性挂帐由省里统一解决,逐年消化;应由企业自补的1992年3月末以前的经营性挂帐和1992年3月末以后发生的各种财务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准扩大数额。
六、几个具体问题
(一)粮食企业代国家储备专项储备粮、“506”、甲字粮补贴不下放地方,由省财政厅、粮食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实际储存数量直接拨给粮食企业。
(二)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暂不下放,主要用于归还原来省集中安排的建仓贷款。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前企业自行安排的专项贷款以及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项贷款,均由地方财政或企业负担。
(三)军粮价差补贴不下放地方,按照《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12号)规定,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50%。
(四)省粮食厅直属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由省财政厅直接负责,不再与主管部门计算分成。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建立粮食补贴专户。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后,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商财处(科、股)都要建立粮食补贴专户,省里拨补的各项粮食补贴资金要通知粮食补贴专户拨补。各地要严格按照专户管理的原则,将粮食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拨给粮食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否则,一经发现省里将通过预算扣回并加收利息。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