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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95]3号
  • 【发布日期】1995-01-10
  • 【生效日期】1995-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5〕3号1995年1月10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和1994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实施办法对离退休人员尽可能地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但是,目前全省财政还比较困难,各地在增发离退休费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财力允许的,要从1993年10月1日补发;财力确实困难的,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和在职人员同等优先的原则,从实施办法下发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对以前应补发的差额部分,也可待财力允许时再予以解决。
这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中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均按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休费有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原则上按离退休时所任实际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离退休费前无行政职务或低于以下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参照以下职级增加离退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厅(局)级;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处(县)级;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处(县)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科级;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参照正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参照副科级。任职时间按5年以下计算。
事业单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所执行的技术级别和标准工资额所比照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详见附表)。任职时间按4年以下计算。
以上规定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
(三)离休后提高政治、生活待遇,享受省级、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分别按相应副职对待,任职时间按5年以下对待;享受省、厅(局)级住房、医疗、乘车待遇,离休前任副处(县)以上实职的,可先按实际职务增加离休费,再累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费。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离休前任副处实职按正处增加离休费的,不再累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费。
(四)退休的技术工人,有技术等级(职务)的,原则上按技术等级(职务)增加退休费;没有技术等级(职务)的技术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技师增加退休费;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比照在职高级工增加退休费;工龄不满20年的,比照中级工增加退休费;普通工人按在职同条件普通工人增加退休费。
(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按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执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仍按冀劳人险〔1987〕193号文件精神发给一定比例的退休费补贴。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也按冀劳人险〔1987〕193号文件精神发给一定比例的退休费补贴。

三、离退休人员保留的非工作(生产)性津贴、补贴按本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标准执行。

四、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渠道开支。

五、本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河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技术级别与专业技术职务比照表

附表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技术级别与专业技术职务比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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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高教│工程│中教│小教│文艺│编辑│卫技│科研│中专│ 农业 │
│ ├──┼──┼──┼──┼──┼──┼──┼──┼──┼────┤
│职务│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级别│ 级别 │
├──┼──┼──┼──┼──┼──┼──┼──┼──┼──┼────┤
│ 正 │1 │1 │ │ │1 │1 │1 │1 │ │ │
│ ├──┼──┼──┼──┼──┼──┼──┼──┼──┼────┤
│ │2 │2 │ │ │2 │2 │2 │2 │ │ │
│ 高 ├──┼──┼──┼──┼──┼──┼──┼──┼──┼────┤
│ │3 │3 │ │ │3 │3 │3 │3 │ │ │
│ ├──┼──┼──┼──┼──┼──┼──┼──┼──┼────┤
│ 职 │4 │4 │ │ │4 │4 │4 │4 │ │ │
├──┼──┼──┼──┼──┼──┼──┼──┼──┼──┼────┤
│ 副 │5 │5 │ │ │5 │5 │5 │5 │1 │ 1 │
│ ├──┼──┼──┼──┼──┼──┼──┼──┼──┼────┤
│ 高 │6 │6 │1 │ │6 │6 │6 │6 │2 │ 至 │
│ ├──┼──┼──┼──┼──┼──┼──┼──┼──┼────┤
│ 职 │ │ │ │ │7 │ │7 │ │3 │ 6 │
├──┼──┼──┼──┼──┼──┼──┼──┼──┼──┼────┤
│ 中 │7 │7 │2 │ │8 │7 │8 │7 │4 │ 7 │
│ ├──┼──┼──┼──┼──┼──┼──┼──┼──┼────┤
│ 级 │8 │8 │3 │ │9 │8 │9 │8 │5 │ 8 │
│ ├──┼──┼──┼──┼──┼──┼──┼──┼──┼────┤
│ 职 │9 │9 │4 │1 │10│9 │10│9 │6 │ 9 │
│ ├──┼──┼──┼──┼──┼──┼──┼──┼──┼────┤
│ 称 │ │ │ │ │ │ │11│ │ │ │
├──┼──┼──┼──┼──┼──┼──┼──┼──┼──┼────┤
│ │10│10│5 │2 │11│10│12│10│7 │ 10 │
│ ├──┼──┼──┼──┼──┼──┼──┼──┼──┼────┤
│ 助 │11│11│6 │3 │12│11│13│11│8 │ 11 │
│ ├──┼──┼──┼──┼──┼──┼──┼──┼──┼────┤
│ 理 │12│12│7 │4 │13│12│14│12│9 │ 12 │
│ ├──┼──┼──┼──┼──┼──┼──┼──┼──┼────┤
│ 级 │13│13│8 │5 │14│13│15│13│10│ 13 │
│ ├──┼──┼──┼──┼──┼──┼──┼──┼──┼────┤
│ │ │14│9 │6 │15│14│16│ │11│ 14 │
│ ├──┼──┼──┼──┼──┼──┼──┼──┼──┼────┤
│ │ │15│10│7 │16│15│17│ │12│ 15 │
└──┴──┴──┴──┴──┴──┴──┴──┴──┴──┴────┘

注:其它技术级别比照上表相应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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