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公路收费站设置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公路收费站设置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1995〕12号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近几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公路里程和高等级公路建设都有了迅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混乱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健康、规范地执行,特作如下通知:
1995年1月26日)
一、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以下同)新建、改建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以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
(二)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
(三)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长200米;
(四)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二、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管理,审批立项时要征求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省交通厅提出设站方案,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在公路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三、收费站(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通行费收入存入财政专户,除按第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收费机构正常使用的经费及其必要的养护费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贷款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撤除站(点)。
四、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设置由省交通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批准的收费站(点),应悬挂省交通厅统一制定的收费站(点)标牌,公布站名、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应持有省交通厅核发的收费证,并佩戴上岗,文明执勤,依法收费,礼貌服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五、为保证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和车辆畅通,对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不听劝阻,强行通过者,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经对我省原有收费站(点)的清理确认,全省保留116个公路收费站(点)(见附件),凡未经确认批准的收费站(点)应立即撤消。在保留的公路收费站
(点)中,未达到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必须在1995年6月底前达到标准,因特殊情况难于达标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限期撤并。
七、本通知所述收费公路项目管理及其收费站(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收费公路。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收费公路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制定。
附件:湖北省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