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
(吉政发[199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保证会议计划的落实,现对政府系统的会议计划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会议计划管理的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该开的会要充分准备,保证高效率、高质量开好;不该开的会坚决不开。要依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省政府及本部门的全年任务、工作目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工作需要确定全年的会议次数;依据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现实需要的轻重缓急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及会期。
(二)尽量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省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会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能用其他方式和手段部署工作解决问题的就不开会;能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要单独召开;各部门能解决的问题就不以省政府名义开会;严格控制各种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等。省级会议原则上开到市、州,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到市、县开会。部门会议不要请市、州和县(市、区)政府领导到会。
(三)改革会议形式,大力推行电视电话会议。从今年起,要从集中食宿的会议形式为主逐步转向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为主。凡能通过电视电话会议解决工作问题的,不要再以集中食宿的形式召开,有关领导和会议计划管理部门也不要再批准召开这类会议。提倡各级领导和部门深入基层,召开现场办公会、座谈会、小型片会等形式解决实际问题。
(四)实行会议费包干,勤俭节约办会。省财政厅按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会议计划核定会议年度经费包干指标,年初一次到位。计划内会议,一律从主办部门的会议包干经费中列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确定临时增加必须召开的会议外,省财政一律不再追加会议费。要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降低会议开支标准。筹备会议的工作人员,会前、会后一律不准在宾馆、招待所食宿;在长春召开的会议,家住长春市区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安排住宿。坚持谁开会谁拿钱,严禁向基层和直属单位摊派或转嫁会议费用。未经审批擅自开会的,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核销会议经费。
(五)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和各项会议制度,实现会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省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本战线的全省性会议,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也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必须邀请的,要先报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各部门一律不得直接邀请省政府领导,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一般会议的讲话,原则上不印发讲话稿,确需印发的,承办部门代拟的讲话稿至少要提前3天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会议审批实行省政府秘书长“一支笔”签批制度。各级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对先开会后报审的一律不予受理,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二、会议计划管理的范围
省政府召开由有关部门承办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主办的会议;省直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会议计划管理的程序
(一)会议计划的申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要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会议的计划由办公厅秘书处报审。会议计划报审要认真填写《会议计划呈报表》。
(二)年度会议计划的制订。省政府办公厅将省直各部门申报的会议计划统一汇总,经与有关方面协调后,提出初步意见,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年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将省政府拟定的会议计划下达给各申报部门。
(三)会议计划的执行。省政府实行会议计划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要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已列入省政府年度计划的会议,各部门要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申请报告连同会议预算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秘书处和财务处分别审核,凡符合会议计划标准的会议,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会议审批通知单》的形式予以批复后方可开会。
虽列入会议计划,但在召开时需要扩大规模、增加经费的会议,需报请省政府秘书长重新审批。
(四)计划外会议的审批。未列入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非召开不可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会议费由省财政厅解决;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召开的各类全省性工作会议,经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批,会议经费由主办部门解决。领导同志不直接批复会议,会议批复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五)会议的承办及检查落实。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精心组织实施,保证会议质量。会议通知原则上谁开会谁办理。大型会议实行出席情况通报制度。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会议计划管理制度,严格会议纪律。各类会议召开后,要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落实结果。
省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执行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对不经批准擅自开会的部门或单位,要通报批评。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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