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5]9号
  • 【发布日期】1995-02-17
  • 【生效日期】1995-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告

(1995年2月17日长府发〔19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各用水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确保节约用水,防止浪费用水,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严禁浪费用水。

二、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水,在用水前,必须向市计划用水证由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四、用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用水前,必须向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申领计划用水证。
未持有计划用水证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未持有计划用水证而用水的,为违法用水,由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计划用水证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核不符合用水规定的,由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撤销计划用水证,停止供水。

六、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每月第五日前报送上一月用水计划实施情况表,并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地下水资源费。

七、本通告实施前已经用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的规定补办计划用水证。逾期不补办的,按照违法用水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