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的通告
(1995年2月17日长府发〔19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各用水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确保节约用水,防止浪费用水,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严禁浪费用水。
二、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水,在用水前,必须向市计划用水证由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四、用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用水前,必须向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申领计划用水证。
未持有计划用水证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未持有计划用水证而用水的,为违法用水,由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计划用水证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核不符合用水规定的,由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撤销计划用水证,停止供水。
六、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每月第五日前报送上一月用水计划实施情况表,并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地下水资源费。
七、本通告实施前已经用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市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的规定补办计划用水证。逾期不补办的,按照违法用水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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