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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 建筑红线设立互通立交处控制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5]43号
  • 【发布日期】1995-02-23
  • 【生效日期】1995-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 建筑红线设立互通立交处控制区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
建筑红线设立互通立交处控制区的通知

(甬政发〔199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是国家2000年前重点建设的“两纵两横”国道主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规划建设中的公路主骨架。它的建设,对于促进我省沿海地区经济腾飞具有重大意义。该段高速公路起自北仓大契镇,终点为宁海麻岙岭,全长122.145公里。沿线主要控制点为:大契、五乡、潘火、姜山、西坞、梅林、冠庄、桑州岭、麻岙岭。其中大契至西坞段48.527公里将于今年动工。
为了确保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并实施对其沿线走廊地带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划定该段高速公路建筑红线并设立互通立交处控制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建筑红线范围为公路中心线两侧各75米。其中,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5米,属建设用地范围,为不准建设区;公路中心线两侧25米至75米,属发展用地和环境保护用地范围,为控制建设区。具体范围按公路施工图确定的走向划定。
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处控制区范围为:以高速公路主、支线立交中心点为圆心,1500米为半径的周边区域。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高速公路不准建设区内严禁搭建各类建(构)筑物和种植多年生植物;在控制建设区内严禁新建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违反本通知规定任意搭建和种植的,一律予以无偿拆(清)除。

三、互通立交处控制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集中建设、配套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由市计委、交通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土管局、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环保局、电力局等部门和有关县(市、区)编制《互通立交处控制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着重研究制定控制区经济发展思路、路网框架、供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重点开发区块的选址定位、功能性质、产业方向、用地规模等方案。今后,在控制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纲要》。在《规划纲要》未完成之前,暂不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为促使沿海国道主干线宁波段高速公路建设的社会效益迅速转化为对该段高速公路物再投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互通立交处控制区内新批建设用地的项目业主,必须参与该段高速公路的投资,其比例为每亩5万元,投资期限5年,到期偿还本息。项目业主凭出资证明书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计划、规划、土管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建筑红线及互通立交处控制区的控制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章建筑,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要随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控制情况。各级路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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