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19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改变我市道路交通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增强城市的辐射作用和综合功能,构建便捷、通畅、高效的城市路网系统和区际干道系统,尽早实现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把宁波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这一宏传目标,现就加快全市道路交通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地位和功能要求,高起点、科学、超前地搞好道路交通建设规划
(一)科学、超前地规划全市城市路网和区际骨干道路的建设。道路交通路网规划的制定既要着眼于现实和可行性,更要有一定的超前性,要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和要求,高起点、科学地进行规划,并给宁波今后的长远发展留有余地。各个时期的规划不仅要充分衔接,而且必须使近期规划建设的成果能成为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到本世纪末,全市道路交通路网建设要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到下世纪初叶,争取全面实现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超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当前,要集中精力,重点投入,力争两三年内解决道路交通建设的突出问题。
二、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努力提高道路交通建设效率
(二)实行道路交通建设和专用地块综合开发用地联合征用办法。根据全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路网建设规划,由市计委、城乡建委、交通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土管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拟定道路交通网建设和以路网建设带动专用地块综合开发的三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所需的道路交通建设和综合开发用地,实行联合征用。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土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用地计划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红线办理土地征用手续。高等级公路综合开发专用地块按照甬政〔1994〕15号文件规定的区域和面积进行征用,城市道路综合开发专用地块按照每公里城区道路80亩在道路两侧交通走廊地带或在适宜综合开发的区域征用。
(三)规范全市道路交通建设征地赔偿标准。要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道路建设征地赔偿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列入征地费中。经省政府批准的“四自”工程,按照甬政〔1994〕15号文件第19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加快道路交通网建设的拆迁进度。
1.凡建成区道路以及配套的公用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按《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住宅用房一律易地安置到市郊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拆除私人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和公房承租人将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用房或转让、转租作非住宅用房的,仍按住宅对待,一律不安排住宅过渡用房;拆除公有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无主管部门的,由拆迁人按规定支付拆迁补偿费,安置用房由原使用人自行解决,原使用人有主管部门的,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费交付给其主管部门,其安置用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解决;拆除私人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拆迁人应按标准向被拆迁人付给补偿费,如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由拆迁人根据房源情况,实行易地产权调换。
2.因道路建设涉及电力、电讯、有线电视、广播管杆线及其他地面附着物或地下埋藏物迁移或铺设临时管线的,各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要坚决服从道路交通建设需要,及时负责拆除或迁移,其费用由拆迁人按原有等级和规模的重置成本,结合考虑成新率以及性能、功能等贬值因素后给予补偿,按规划在新建道路上配套设置的管杆线费用由各经营单位自行全额承担。
3.拆迁中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而将影响道路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按《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先拆迁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服从道路交通建设的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强行拆迁。
三、实施道路交通与房地产联合开发,逐步培育和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建设体制
(五)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统一纳入道路交通与房地产联合开发体系和统一开发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集中建设、配套实施”的要求,实现以路网建设带动土地综合开发,以土地综合开发促进道路交通建设,将道路交通建设的社会效益迅速转化为对道路交通建设的再投资。公路及城市道路路网两侧走廊地带的集中综合开发必须以居住区级规模为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不得再搞零星地块批租或零星开发。
(六)向政府受让土地进行开发的房地产公司,必须参加道路交通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现已出让地块的道路交通网由市城乡建委、计委、市政公用局、规划局、土管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统一组织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或政府与房地产公司共同出资联合进行建设,实行成片综合开发,整个区域内的配套项目与房产开发同步实施。今后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要实行招标、拍卖办法,并根据房地产开发单位对公路及城市道路、公建配套设施承担建设的面积或出资额度的大小确定土地批租地块。
(七)直接投资于道路交通网建设的中、外企业,可以在专用地块内向政府优先受让土地,进行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综合开发,以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和必要的补偿。专用地块内批租土地的面积根据其在道路交通网建设出资额大小确定。土地批租的价格,按包括配套费的成本价确定,其中,城建小配套费,可由开发单位负责批租地块内的实物小配套建设,也可按规定缴纳小配套费。
受让的专用地块经初步开发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转让规定条件的,可依法转让。专用地块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该税种税目的税率规定执行。对直接投资道路交通建设的单位在专用地块内自办第三产业(含房地产开发),经批准前两年所得税全部返还。
(八)积极推行“四自”工程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的道路交通三年建设计划,积极向上级争取报批实施“四自”工程,对现有的“四自”工程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同时,还可组织各镇(乡)及有关单位联合筹资,组建道路交通、房地产联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路、房综合开发,以加快道路交通建设。
四、拓宽筹资融资渠道,培育道路建设投资及补偿机制
(九)逐步实行部分市政基础设施有偿使用,适当调整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收费标准,保证道路交通建设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1.调整城市建设大小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建行〔1992〕价费字382号,省物价局、城建厅、财政厅、建行〔1992〕浙价房联146号《关于商品房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从1995年1月起,大配套费按新区建设的商品房成本价格的15%收取。工矿企业技改项目,及市级财政安排的科、教、文、卫项目,可按新区建设的商品房成本价格的6%收取。受让地块内的小配套建设,可由开发单位按国家、省、市规范配套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进行实施,也可以按新区建设的商品房成本价格的15%收取小配套费,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并统一协调有关开发单位进行配套建设。实物小配套建设内容分为政府调控与开发单位自行完成两部分,若受让地块内的小配套建设内容实际低于政府调控配套标准指标部分,另行收取差额部分的小配套费,高于政府调控配套标准指标部分,允许计入商品房综合价格或将差额部分按实结算后从小配套费中予以补贴。全市商品房成本价格每年由市物价局、市财税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市计委等部门确定后公布。具体配套标准、调控内容、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配套费征收办法及使用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税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为做好配套费调整前后全市房屋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对1994年底前向政府划拨或受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尚未核定价格的,由市物价局根据甬政办发〔1994〕90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房屋价格超额附加费,其收入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建设施配套建设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并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未核定房屋价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当调整房屋价格基本附加费。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为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决定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外环线外非农业建设征(占)有土地征收公路建设基金。从1995年1月起,除市、县级财政安排的科、教、文、卫项目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外,凡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外环线以外区域进行非农业建设征(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用地面积交纳公路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商业用地(含金融、旅游等)、商品房用地(含别墅)每平方米40元;工业用地(含仓库、堆场等)每平方米20元;普通民宅用地每平方米10元。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征收标准逐年按10%递增比例调整。公路建设基金在土地出让之前,由市、县(市、区)两级土管部门统一征收。其收入60%集中到市,其中20%无偿上缴市,40%作为投资股份,所有权属各县(市、区),由市统一安排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及江北、镇海、北仓区用于本区域内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税局会同市交通委、市土管局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筹措建设资金。
1.积极组织道路、桥梁的命名权、广告权、有限经营使用权、出租车营运权的拍卖等活动,实施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市政设施经营权招标转让,加快资金的回收,更好地用于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2.道路交通综合开发专用地块的土地批租出让金和房地产开发收益,根据专用地块的不同用途,分别全额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踊跃参加道路交通建设储蓄活动,增加银行储蓄存款。各银行一方面要增加道路交通建设资金的贷款,集中资金帮助支持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向上争取在国内或境外发放道路、桥梁等交通建设债券、基金、股票,进行多渠道、多形式融资,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建设。
4.除直接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外,允许县(市、区)镇、村集体将其他补偿费作为股份投资参加道路交通建设。
5.积极争取和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道路交通建设,推出一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向国内外招商、招标,吸引国外、境外投资者来我市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独资或BOT方式进行道路交通建设。要鼓励港、澳、台同胞、国外侨胞来甬投资、捐资,帮助家乡人民加快道路交通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建设的领导
(十一)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建设工作。要根据需要经常对道路交通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报表彰先进单位。要严格督查督办制度,加强工作监督,确保交通建设顺利进展。
(十二)要进一步加快道路交通建设体制的改革,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建设计划实施的同时,一方面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承包制、业主负责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精心组织施工,提高施工质量,强化项目验收交接管理,进行优质项目工程的评选。另一方面要筹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加强对项目经费的核算和审计,确保道路交通设施高质量、高效率、高速度地建设。同时,严格建立和执行交通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