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 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
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5月23日粤府办〔1995〕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砂、石、粘土矿的开采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要求对全省现有的砂、石、粘土矿(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以“依法办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为原则,做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集体、个体采矿向正规生产、规模生产和文明生产的方向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砂、石、粘土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地矿局牵头,会省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劳动、水利、航道、工商、公安等部门统一部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上述相应部门,对当地砂、石、粘土矿进行清理整顿。
二、各地对辖区内现有的砂、石、粘土矿开采场点的清理整顿主要是进行三查:一查办矿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二查有无安全隐患,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查布局是否合理,对自然生态、环境景观的破坏程度。对严重破坏环境景观,毁蚀山林,造成水土流失、污染,毁坏耕地和擅自开采的矿点,要坚决取缔。需要整治的要限期治理。各地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类造册后报省地矿局备案。
三、清理整顿后明确可继续生产的开采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制订复垦计划和措施,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签定土地复垦合同书,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复垦、植被等项治理任务必须在土地复垦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
决定关闭和迁出异地开采的,也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标准完成复垦治理工作。
四、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采许可证时,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审批。审批发证前应按分工,征得国土、环保、水利、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应按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和颁发证、照。
五、清理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宣传,做出具体部署。省人民政府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工作通报全省。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迳与省地矿局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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