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湘政发〔1995〕1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许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对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调控市场物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稳定市场物价,安定群众生活,实现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取之于价格、用之于价格”的原则,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按住宿收费标准价外征收4%。
2、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外获得的超额利润,全部或部分转入价格调节基金。
3、每年从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中征收5%,但各项专用基金,幼儿园和各类学校的学历教育直接向学生的收费,医院直接为病人提供检查诊断、治疗服务的收费,残疾人福利事业、殡葬收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车辆购置费,需要还本付息的机动车辆通行费,过渡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管费,船舶港务费,水运管理费,水资源费、防洪保安基金等免征。
4、对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游艺室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3%。
5、外地驻湘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征收2.5元。
6、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渠道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各地现行征集渠道和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调控市场副食品价格水平。由物价部门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编制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种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调控目标。当市场价格向下偏离调控目标时,价格调节基金要支持国有商业部门按保护价格收购,防止价格下跌过多,以保护生产者利益。当市场价格向上偏离调控目标时,价格调节基金要支持经营部门按最高限价销售,防止价格上涨过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安定群众生活。在资金比较充裕和价格比较平稳时,可有偿扶持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三、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负责征收和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支配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副食品价格的专项基金和重要经济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管好用好基金。各级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综合经济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价部门搞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全省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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