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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外引内联重大项目实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1995]37号
  • 【发布日期】1995-06-01
  • 【生效日期】199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外引内联重大项目实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外引内联重大项目实施的通知

(琼府[1995]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确定并抓好外引内联重大项目,是加速我省经济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改善基础设施和产业结构,增强我省经济实力的一项举措。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需要,每年确定一批省级外引内联重大项目(各年度项目目录另行公布)。为了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尽快投入生产经营,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属重大项目的报建方案,凡文件齐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审批。

二、在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内,对重大项目(包括其子项目)且资金落实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所需土地。

三、经依法按权限批准的重大项目用地,按有关规定交清全部税费后,土地部门限一个月内发给用地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交清全部地价款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琼府[1994]98号)第一、二条办理。

四、重大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监督各方履行经批准的土地出让合同。其中因政府部门违反合同造成企业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地有关部门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于本通知下达前未经依法批准的在建重大项目,但项目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建设总体规划的,允许企业到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限期补办土地出让的有关手续。

六、重大项目中方配套资金不足时,视情况可列入省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发行境外债券、出口信贷、商业银行贷款、国际融资租赁)计划和省“三资”企业中方担保项下的对外融资计划,给予统筹解决。

七、对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重大项目,银行在建设资金上,给予优先贷款;重大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困难时,所在地银行应给予积极扶持。

八、重大项目实施中在用水、用电和通讯发生困难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优先予以安排解决。

九、对重大项目所需物资,简化进出口审批和报关放行手续;对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国家计划额度管理的减免税自用物资的计划,优先安排。

十、对投资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力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重大项目,其企业所需调剂外汇,外汇管理部门应尽量予以满足。

十一、重大项目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外汇不能平衡的,允许收购国内产品出口,以解决外汇短缺问题。

十二、重大项目企业可视其对外业务需要,外事部门要优先予以办理出国护照或赴港签证;其人员申办因公出国(境)任务,凡材料齐全而合格者,自向出国审批机关申报之日起,5天内予以批准;申办签证,必要的材料齐全而合格者,自向省外办申报之日起,3天内办完送签手续。

十三、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非法损害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案件,必须及时受理查处;根据重大项目企业需要,征得项目所在市县公安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批准,可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派出机构或经济警察人员。

十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出台“土政策”,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省政府授权省监察厅、省经济合作厅联合向重大项目单位发放企业收费记录卡,收费单位必须如实登记所收款项并签名盖章,以备检查。

十五、省政府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市县领导人责任制度、项目联络员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合作厅具体负责重大项目的联络、统计、调研、协调等事宜。省政府定期召开重大项目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带共性的突出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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