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 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 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末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二)、(三)、(四)执行。
第十六条 表(二)、(三)、(四)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之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序│ 用地类别│ 居 住 用 地 │公共设施用地│
│ │ ├──┬──┬──┼───┬──┤
│号│建设项目 │第一│第二│第三│商贸 │科教│
│ │ │类R1│类R2│类R3│办公 │文卫│
│ │ │ │ │ │C1C2 │C3C4│
├─┼───────────────────┼──┼──┼──┼───┼──┤
│⒈│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O│ ×│ O│
├─┼───────────────────┼──┼──┼──┼───┼──┤
│⒉│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O│ ×│ O│
├─┼───────────────────┼──┼──┼──┼───┼──┤
│⒊│多层居住建筑 │ ×│ √│ √│ ×│ O│
├─┼───────────────────┼──┼──┼──┼───┼──┤
│⒋│高层居住建筑 │ ×│ O│ √│ ×│ O│
├─┼───────────────────┼──┼──┼──┼───┼──┤
│⒌│单身宿舍 │ ×│ √│ √│ ×│ √│
├─┼───────────────────┼──┼──┼──┼───┼──┤
│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⒎│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O│ √│ √│ √│ √│
├─┼───────────────────┼──┼──┼──┼───┼──┤
│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 O│ √│ √│ √│ √│
│ │文化馆等) │ │ │ │ │ │
├─┼───────────────────┼──┼──┼──┼───┼──┤
│⒐│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 │ √│ √│ √│ ×│ √│
│ │院、养老院等) │ │ │ │ │ │
├─┼───────────────────┼──┼──┼──┼───┼──┤
│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 │ √│ √│ √│ O│ √│
│ │会等) │ │ │ │ │ │
├─┼───────────────────┼──┼──┼──┼───┼──┤
│⒔│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O│ O│ O│
├─┼───────────────────┼──┼──┼──┼───┼──┤
│⒕│小型农贸市场 │ ×│ √│ O│ ×│ ×│
├─┼───────────────────┼──┼──┼──┼───┼──┤
│⒖│小商品市场 │ ×│ √│ O│ O│ O│
├─┼───────────────────┼──┼──┼──┼───┼──┤
│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 │ ×│ √│ ×│ √│ √│
│ │办公建筑 │ │ │ │ │ │
├─┼───────────────────┼──┼──┼──┼───┼──┤
│⒘│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 │ ×│ O│ O│ O│ √│
│ │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 │ ×│ ×│ ×│ √│ ×│
│ │、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⒛│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O│ ×│ ×│ √│
├─┼───────────────────┼──┼──┼──┼───┼──┤
│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O│ O│ ×│ √│
├─┼───────────────────┼──┼──┼──┼───┼──┤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 │ ×│ ×│ ×│ ×│ O│
│ │单独选址 │ │ │ │ │ │
├─┼───────────────────┼──┼──┼──┼───┼──┤
│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O│ O│ √│ O│
├─┼───────────────────┼──┼──┼──┼───┼──┤
│24│一般旅馆 │ ×│ O│ O│ √│ O│
├─┼───────────────────┼──┼──┼──┼───┼──┤
│25│旅游宾馆 │ ×│ O│ O│ √│ O│
├─┼───────────────────┼──┼──┼──┼───┼──┤
│26│商住综合楼 │ ×│ √│ √│ √│ O│
├─┼───────────────────┼──┼──┼──┼───┼──┤
│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O│ O│ O│ √│
├─┼───────────────────┼──┼──┼──┼───┼──┤
│29│科研设计机构 │ ×│ O│ O│ O│ √│
├─┼───────────────────┼──┼──┼──┼───┼──┤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O│ ×│ ×│ O│
├─┼───────────────────┼──┼──┼──┼───┼──┤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33│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34│危险品仓库 │ ×│ ×│ ×│ ×│ ×│
├─┼───────────────────┼──┼──┼──┼───┼──┤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36│社会停车场、库 │ ×│ O│ O│ √│ O│
├─┼───────────────────┼──┼──┼──┼───┼──┤
│37│加油站 │ ×│ O│ O│ O│ O│
├─┼───────────────────┼──┼──┼──┼───┼──┤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一)之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序│ 用地类别│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市政│绿 地
│ ├─┬─┬─┼─┬──┤公用├─┬─
号│建设项目 │第│第│第│普│危险│设施│G1│G2
│ │一│二│三│通│品W2│用地│ │
│ │类│类│类│W1│ │U │ │
│ │M1│M2│M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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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⒉│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⒊│多层居住建筑 │O│×│×│×│ ×│ ×│×│×
─┼───────────────────┼─┼─┼─┼─┼──┼──┼─┼─
⒋│高层居住建筑 │O│×│×│×│ ×│ ×│×│×
─┼───────────────────┼─┼─┼─┼─┼──┼──┼─┼─
⒌│单身宿舍 │√│O│×│O│ ×│ O│×│×
─┼───────────────────┼─┼─┼─┼─┼──┼──┼─┼─
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O│×│×│×│ ×│ ×│×│×
─┼───────────────────┼─┼─┼─┼─┼──┼──┼─┼─
⒎│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O│×│O│ ×│ ×│×│×
─┼───────────────────┼─┼─┼─┼─┼──┼──┼─┼─
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O│×│×│×│ ×│ ×│×│×
│文化馆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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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O│×│×│×│ ×│ ×│×│O
─┼───────────────────┼─┼─┼─┼─┼──┼──┼─┼─
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 │O│×│×│×│ ×│ ×│×│×
│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O│√│ O│ √│×│O
─┼───────────────────┼─┼─┼─┼─┼──┼──┼─┼─
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 │√│O│×│O│ ×│ O│×│×
│会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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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O│×│O│ ×│ ×│×│×
─┼───────────────────┼─┼─┼─┼─┼──┼──┼─┼─
⒕│小型农贸市场 │√│O│×│O│ ×│ ×│×│O
─┼───────────────────┼─┼─┼─┼─┼──┼──┼─┼─
⒖│小商品市场 │√│O│×│O│ ×│ ×│×│O
─┼───────────────────┼─┼─┼─┼─┼──┼──┼─┼─
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 │√│O│×│×│ ×│ ×│×│×
│办公建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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⒘│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O│O│×│O│ ×│ ×│×│×
─┼───────────────────┼─┼─┼─┼─┼──┼──┼─┼─
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 │×│×│×│×│ ×│ ×│×│×
│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 │O│×│×│O│ ×│ ×│×│×
│、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⒛│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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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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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 │×│×│×│×│ ×│ ×│×│O
│选址 │ │ │ │ │ │ │ │
─┼───────────────────┼─┼─┼─┼─┼──┼──┼─┼─
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O│×│×│O│ ×│ ×│×│×
─┼───────────────────┼─┼─┼─┼─┼──┼──┼─┼─
24│一般旅馆 │√│×│×│O│ ×│ ×│×│×
─┼───────────────────┼─┼─┼─┼─┼──┼──┼─┼─
25│旅游宾馆 │O│×│×│×│ ×│ ×│×│×
─┼───────────────────┼─┼─┼─┼─┼──┼──┼─┼─
26│商住综合楼 │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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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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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O│×│O│ ×│ ×│×│×
─┼───────────────────┼─┼─┼─┼─┼──┼──┼─┼─
29│科研设计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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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O│×│√│ ×│ O│×│×
─┼───────────────────┼─┼─┼─┼─┼──┼──┼─┼─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O│√│×│O│ ×│ O│×│×
─┼───────────────────┼─┼─┼─┼─┼──┼──┼─┼─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33│普通储运仓库 │√│O│×│√│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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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危险品仓库 │×│×│×│×│ √│ ×│×│×
─┼───────────────────┼─┼─┼─┼─┼──┼──┼─┼─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O│×│√│ ×│ ×│×│×
─┼───────────────────┼─┼─┼─┼─┼──┼──┼─┼─
36│社会停车场、库 │√│√│O│√│ ×│ √│×│O
─┼───────────────────┼─┼─┼─┼─┼──┼──┼─┼─
37│加油站 │√│√│×│√│ ×│ √│×│O
─┼───────────────────┼─┼─┼─┼─┼──┼──┼─┼─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O│×│×
─┼───────────────────┼─┼─┼─┼─┼──┼──┼─┼─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O│ O│ √│×│O
─┼───────────────────┼─┼─┼─┼─┼──┼──┼─┼─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O│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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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 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5 │22%│48%│0.50│22%│48%│0.50│22%│48%│0.5 │22%│48%│0.48│20%│50%│4.5 │18%│52%│
├────┬──┼──┼──┼──┼──┼──┼──┼──┼──┼──┼──┼──┼──┼──┼──┼──┼──┼──┼──┤
│ │多层│ │ │ │1.8 │30%│40%│1.6 │28%│42%│1.5 │25%│45%│1.5 │25%│45%│1.4 │24%│46%│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3.0 │25%│45%│3.0 │25%│45%│2.8 │24%│45%│2.5 │22%│48%│
├────┼──┼──┼──┼──┼──┼──┼──┼──┼──┼──┼──┼──┼──┼──┼──┼──┼──┼──┼──┤
│一般办 │多层│ │ │ │2.4 │38%│32%│2.5 │38%│32%│2.5 │38%│32%│2.4 │36%│34%│2.2 │35%│35%│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5.5 │35%│35%│5.5 │35%│35%│5.2 │34%│36%│5.0 │33%│33%│
├────┼──┼──┼──┼──┼──┼──┼──┼──┼──┼──┼──┼──┼──┼──┼──┼──┼──┼──┼──┤
│公寓式办│多层│ │ │ │1.8 │30%│40%│2.0 │33%│36%│2.2 │35%│35%│2.0 │33%│36%│1.8 │30%│40%│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5.0 │33%│36%│5.0 │33%│36%│4.8 │32%│38%│4.5 │30%│40%│
├────┼──┼──┼──┼──┼──┼──┼──┼──┼──┼──┼──┼──┼──┼──┼──┼──┼──┼──┼──┤
│ │多层│ │ │ │2.2 │35%│35%│2.5 │38%│32%│2.8 │42%│28%│2.5 │38%│32%│2.2 │35%│35%│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5.5 │36%│34%│6.0 │40%│30%│5.5 │36%│34%│5.0 │33%│36%│
├────┼──┼──┼──┼──┼──┼──┼──┼──┼──┼──┼──┼──┼──┼──┼──┼──┼──┼──┼──┤
│商 住│多层│ │ │ │1.8 │30%│40%│2.0 │33%│36%│2.2 │35%│35%│2.0 │33%│36%│1.8 │30%│40%│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4.5 │35%│40%│4.5 │30%│40%│4.2 │28%│42%│4.0 │25%│45%│
├────┼──┼──┼──┼──┼──┼──┼──┼──┼──┼──┼──┼──┼──┼──┼──┼──┼──┼──┼──┤
│ │低层│ │ │ │0.7 │35%│35%│0.8 │40%│30%│0.9 │45%│25%│0.8 │40%│30%│0.7 │35%│35%│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6 │32%│38%│1.8 │35%│35%│1.8 │35%│35%│1.6 │32%│38%│1.5 │30%│40%│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2.7 │30%│40%│2.7 │30%│40%│2.5 │28%│42%│2.3 │25%│45%│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表(三) 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5 │22%│48%│0.52│24%│45%│0.55│25%│45%│0.55│25%│45%│0.5 │22%│48%│0.45│20%│50%│
├────┬──┼──┼──┼──┼──┼──┼──┼──┼──┼──┼──┼──┼──┼──┼──┼──┼──┼──┼──┤
│ │多层│ │ │ │2.0 │33%│36%│1.8 │30%│40%│1.8 │30%│40%│1.7 │28%│42%│1.6 │26%│44%│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3.5 │28%│42%│3.5 │28%│42%│3.3 │27%│43%│3.0 │25%│45%│
├────┼──┼──┼──┼──┼──┼──┼──┼──┼──┼──┼──┼──┼──┼──┼──┼──┼──┼──┼──┤
│一般办 │多层│ │ │ │2.5 │38%│32%│2.8 │42%│28%│2.8 │42%│28%│2.5 │38%│32%│2.4 │36%│34%│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6.0 │40%│30%│6.0 │40%│30%│5.5 │38%│32%│5.0 │35%│35%│
├────┼──┼──┼──┼──┼──┼──┼──┼──┼──┼──┼──┼──┼──┼──┼──┼──┼──┼──┼──┤
│公寓式办│多层│ │ │ │2.4 │36%│34%│2.5 │38%│32%│2.5 │38%│32%│2.2 │35%│35%│2.0 │33%│36%│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5.5 │38%│32%│5.5 │38%│32%│5.3 │36%│34%│5.0 │35%│35%│
├────┼──┼──┼──┼──┼──┼──┼──┼──┼──┼──┼──┼──┼──┼──┼──┼──┼──┼──┼──┤
│ │多层│ │ │ │2.8 │42%│28%│3.0 │45%│25%│3.0 │45%│25%│2.8 │42%│28%│2.5 │38%│32%│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6.5 │45%│25%│6.5 │45%│25%│6.0 │40%│30%│5.5 │38%│32%│
├────┼──┼──┼──┼──┼──┼──┼──┼──┼──┼──┼──┼──┼──┼──┼──┼──┼──┼──┼──┤
│商 住│多层│ │ │ │2.4 │36%│34%│2.5 │38%│32%│2.5 │38%│32%│2.4 │36%│34%│2.2 │35%│35%│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5.0 │35%│35%│5.0 │35%│35%│4.8 │33%│36%│4.5 │33%│46%│
├────┼──┼──┼──┼──┼──┼──┼──┼──┼──┼──┼──┼──┼──┼──┼──┼──┼──┼──┼──┤
│ │低层│ │ │ │0.9 │45%│25%│1.0 │50%│20%│1.0 │50%│20%│0.9 │45%│25%│0.8 │40%│30%│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8 │35%│35%│2.0 │40%│30%│2.0 │40%│30%│1.8 │35%│35%│1.6 │30%│40%│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3.0 │35%│35%│3.0 │35%│35%│2.8 │33%│36%│2.5 │30%│40%│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表(四) 三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75│40%│30%│0.70│35%│35%│0.65│30%│40%│0.6 │28%│42%│0.55│25%│45%│0.5 │22%│48%│
├────┬──┼──┼──┼──┼──┼──┼──┼──┼──┼──┼──┼──┼──┼──┼──┼──┼──┼──┼──┤
│ │多层│ │ │ │2.5 │40%│30%│2.4 │38%│32%│2.2 │35%│35%│1.8 │30%│40%│1.7 │28%│42%│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4.5 │33%│36%│4.0 │32%│38%│3.8 │30%│40%│3.5 │28%│42%│
├────┼──┼──┼──┼──┼──┼──┼──┼──┼──┼──┼──┼──┼──┼──┼──┼──┼──┼──┼──┤
│一般办 │多层│ │ │ │3.5 │50%│20%│3.2 │48%│22%│3.0 │45%│25%│2.8 │42%│28%│2.5 │38%│32%│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7.0 │48%│22%│6.5 │45%│25%│6.0 │40%│30%│5.5 │38%│32%│
├────┼──┼──┼──┼──┼──┼──┼──┼──┼──┼──┼──┼──┼──┼──┼──┼──┼──┼──┼──┤
│公寓式办│多层│ │ │ │3.2 │48%│22%│3.0 │45%│25%│2.8 │42%│28%│2.5 │38%│32%│2.4 │36%│34%│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6.5 │45%│25%│6.0 │40%│30%│5.5 │38%│32%│5.0 │35%│35%│
├────┼──┼──┼──┼──┼──┼──┼──┼──┼──┼──┼──┼──┼──┼──┼──┼──┼──┼──┼──┤
│ │多层│ │ │ │3.6 │52%│18%│3.6 │52%│18%│3.5 │50%│20%│3.2 │48%│22%│3.0 │45%│25%│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7.5 │50%│20%│7.0 │48%│22%│6.5 │45%│25%│6.0 │40%│30%│
├────┼──┼──┼──┼──┼──┼──┼──┼──┼──┼──┼──┼──┼──┼──┼──┼──┼──┼──┼──┤
│商 住│多层│ │ │ │3.2 │48%│22%│3.0 │45%│45%│2.8 │42%│28%│2.5 │38%│32%│2.4 │36%│34%│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6.0 │40%│30%│5.5 │38%│32%│5.0 │35%│35%│4.5 │33%│36%│
├────┼──┼──┼──┼──┼──┼──┼──┼──┼──┼──┼──┼──┼──┼──┼──┼──┼──┼──┼──┤
│ │低层│ │ │ │0.9 │45%│25%│1.0 │50%│20%│1.2 │60%│15%│1.0 │50%│20%│0.9 │45%│25%│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8 │35%│35%│2.0 │40%│30%│2.4 │45%│25%│2.0 │40%│30%│1.8 │35%│35%│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3.2 │36%│34%│3.6 │30%│40%│3.2 │36%│34%│3.0 │35%│30%│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玄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十九条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末超出其规定值,但申请扩建、加层对原总平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末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
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
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三类地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五)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1.2 │ 1.0平方米 │
├────────┼────────────────────────┤
│1.2~2.5 │ 1.5平方米 │
├────────┼────────────────────────┤
│2.5~4.5 │ 1.8平方米 │
├────────┼────────────────────────┤
│4.5~5.5 │ 2.2平方米 │
├────────┼────────────────────────┤
│ 5.5以上 │ 2.8平方米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
1.朝向为南北向的(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45°,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1.0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8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已南北向夹角<45°的建筑,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9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7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6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
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二类地区不小于0.7倍,三类地区不小于0.6倍。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的间距(指30°<两建筑夹角<60°)
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二类地区不小于0.8倍,三类地区不小于0.7倍。
(四)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且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4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3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他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二十四条 与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1.4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1.3倍。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二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为30米;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三类地区不小于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
2.东西向布置时,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6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
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4.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25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米,间距增加0.5米。
(三)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计算。但山墙有窗洞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四)南侧为板式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将根据其对北侧建筑程度,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其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六条控制。
(二)文、教、卫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或东西侧(含山墙),其间距按第二十六条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第二十八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讯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三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表(六)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六)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表(六)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
│地│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 │ ┼───┬───┼───┬───┼───┬────┤
│ │退红线距离│建筑高│最小距│高 度│最小距│高 度│最小距离│
│区│朝 向 │度倍数│离(米)│倍 数│离(米)│倍 数│ (米) │
├─┼─┬───┼───┼───┼───┼───┼───┼────┤
│ │主│低 层│ 0.6 │ 5 │ 0.7 │ 6 │ │ 4 │
│ │要├───┼───┼───┼───┼───┼───┼────┤
│一│朝│多 层│ 0.6 │ 8 │ 0.7 │ 9 │ │ 7 │
│ │向├───┼───┼───┼───┼───┼───┼────┤
│类│ │高 层│ 0.3 │ 15 │ 0.35 │ 18 │ │ 12 │
│ ├─┼───┼───┼───┼───┼───┼───┼────┤
│地│次│低 层│ 0.3 │ 2.5 │ 0.35 │ 3 │ │消防距离│
│ │要├───┼───┼───┼───┼───┼───┼────┤
│区│朝│多 层│ 0.3 │ 4 │ 0.35 │ 4.5 │ │消防距离│
│ │向├───┼───┼───┼───┼───┼───┼────┤
│ │ │高 层│ 0.15│ 9 │ 0.2 │ 10 │ │ 8 │
├─┼─┼───┼───┼───┼───┼───┼───┼────┤
│ │主│低 层│ 0.5 │ 4 │ 0.6 │ 5 │ │ 3.5 │
│ │要├───┼───┼───┼───┼───┼───┼────┤
│二│朝│多 层│ 0.5 │ 7 │ 0.6 │ 8 │ │ 6 │
│ │向├───┼───┼───┼───┼───┼───┼────┤
│类│ │高 层│ 0.25│ 12 │ 0.3 │ 14 │ │ 10 │
│ ├─┼───┼───┼───┼───┼───┼───┼────┤
│地│次│低 层│ 0.25│ 2 │ 0.3 │ 2.5 │ │消防距离│
│ │要├───┼───┼───┼───┼───┼───┼────┤
│区│朝│多 层│ 0.25│ 3.5 │ 0.3 │ 4 │ │消防距离│
│ │向├───┼───┼───┼───┼───┼───┼────┤
│ │ │高 层│0.125 │ 8 │ 0.15 │ 9 │ │ 7 │
├─┼─┼───┼───┼───┼───┼───┼───┼────┤
│ │主│低 层│ 0.4 │ 3 │ 0.5 │ 4 │ │ 2.5 │
│ │要├───┼───┼───┼───┼───┼───┼────┤
│三│朝│多 层│ 0.4 │ 6 │ 0.5 │ 7 │ │ 5 │
│ │向├───┼───┼───┼───┼───┼───┼────┤
│类│ │高 层│ 0.2 │ 10 │ 0.25 │ 12 │ │ 8 │
│ ├─┼───┼───┼───┼───┼───┼───┼────┤
│地│次│低 层│ 0.2 │ 2 │ 0.25 │ 2.5 │ │消防距离│
│ │要├───┼───┼───┼───┼───┼───┼────┤
│区│朝│多 层│ 0.2 │ 3 │ 0.25 │ 3.5 │ │消防距离│
│ │向├───┼───┼───┼───┼───┼───┼────┤
│ │ │高 层│ 0.1 │ 7 │ 0.125│ 8 │ │ 6.5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除应符合表(七)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表(七)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
道路宽度(米)│城市干道│城市次干道│ 城区支路 │ 小区道路
后退距离(米) │ │ │ │ *
建筑高度 │L≥40│40>L≥20│20>L≥12│12>L≥6
─┬─────────────┼────┼─────┼─────┼─────
一│多、低层建筑(H<24米)│ 6 │ 5 │ 4 │ 3
类├─────────────┼────┼─────┼─────┼─────
地│高层建筑60米>H≥24米 │ 10 │ 8 │ 6 │ 4
区├─────────────┼────┼─────┼─────┼─────
│高层建筑(H≥60米) │ 15 │ 10 │ 8 │ 6
─┼─────────────┼────┼─────┼─────┼─────
二│多、低层建筑(H<24米)│ 5 │ 4 │ 3 │ 2.5
类├─────────────┼────┼─────┼─────┼─────
地│高层建筑60米>H≥24米│ 8 │ 6 │ 4 │ 4
区├─────────────┼────┼─────┼─────┼─────
│高层建筑(H≥60米) │ 10 │ 8 │ 6 │ 6
─┼─────────────┼────┼─────┼─────┼─────
三│多、低层建筑(H<24米)│ 4 │ 3 │ 3 │ 2
类├─────────────┼────┼─────┼─────┼─────
地│高层建筑60米>H≥24米│ 6 │ 4 │ 4 │ 3
区├─────────────┼────┼─────┼─────┼─────
│高层建筑(H≥60米) │ 8 │ 6 │ 6 │ 5
─┴─────────────┴────┴─────┴─────┴─────
注: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24米)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营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市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有困难的。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末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第三十四条 在经过批准,规划为沿街骑楼的道路两侧,建筑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七)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所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
第四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 建筑绿地控制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厦门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同时满足表(二)(三)(四)中绿地率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第五十条 一个衔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一条 位于市区三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表(八) 绿地系数折算表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 │
├──────────────────┼──────┤
│ 小于、等于1.5 │ 0.5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0.3 │
├──────────────────┼──────┤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2 │
├──────────────────┼──────┤
│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 0.1 │
├──────────────────┼──────┤
│ 大于18.0 │ 0 │
└──────────────────┴──────┘
第八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特别地区,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在前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包括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中山路、思明路商业衔和黄厝、曾厝安海滩风景旅游区等。
在上述地区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第五十三条 鼓浪屿──方石山风景名胜区
(一)范围:鼓浪屿全岛及周围海岸、水域,被划为风景名胜区的万石山、本岛周围海域、岛屿及杏林湾等。
(二)市区用地以风景旅游性建筑为主,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工厂、仓库、多层祁高层住宅。
(三)鼓浪屿上的工厂原则上要迁出,工厂搬迁的新建工程,须经过精心规划设计;在本地区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建筑物;本区内新建、改建工程的外形、面材、高度、体量、尺度、色彩等应与原有建筑协调。
(四)万石山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与风景名胜区无关的或有影响的建筑工程,且新建工程不能破坏山体的自然风貌、环境、轮廓线等。
(五)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务院及省市有关风景旅游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山路、思明路商业街
(一)范围:中山路为轮渡至工人文化宫两侧各一个街坊;
思明路为镇海路至厦禾路两侧各一个街坊。
(二)本地区用地性质以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为主,在合适路段可建办公建筑、宾馆、饭店、商住楼等;不得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不宜新建多层居住建筑。
(三)本地区沿街建筑底层应按规划设置骑楼,其净高、宽度应与原有骑楼相协调;沿街建筑的高度、尺度、比例、色彩、外形、面材应与原有建筑相协调。骑楼顶部不得新建或加层。
(四)多层、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时也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的任何构件不得超出原有沿街建筑立面。
(五)建筑高度控制,除沿街立面按原有建筑高度控制外,其余新建、扩建工程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H1―H0
S≥─────W≥12米
H0―2
其中:S为新建或扩建建筑外墙离同侧骑楼边线距离;
W为新建或扩建建筑同侧骑楼边线与对面骑楼内线之间的宽度;
H0为原骑楼沿街立面高度;H1为新建或扩建建筑立面高度。
第五十五条 黄厝、曾厝安海滩旅游区
(一)范围:环岛路以南,西起厦大海滨浴场,包括曾厝安、黄厝海岸地区。
(二)本地区内用地性质以旅游、小型服务设施、文化娱乐为主,在合适地段可建少量度假别墅。不得建设办公建筑,居住建筑、医疗、疗养、科研、教育设施。
(三)该地的任何设施,必须对公众开放,包括建筑周围的绿地、广场、海滩等。
(四)该地区的建筑后退环岛道路20米,退海岸(不包括沙滩)30米,并做绿地隔离带。建筑高度为三层以内,高度不大于15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是实施《厦门市 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厦门市 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地区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酌情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实施后,在此以前厦门市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有矛盾的,则以本规定为准。
注:本规定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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