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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32号
  • 【发布日期】1982-02-05
  • 【生效日期】1982-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1982年2月5日津政发〔198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继续做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全国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会议精神,现做如下安排:

一、积极利用库存设备材料
各区、县、局要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库存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并作出技术鉴定。结合编制“六五”规划,提出处理和利用方案。今后凡基本建设项目、挖革改技措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需要的设备,都要首先利用现有库存,一般不要再安排订货和制造。处理库存设备材料,要从实际出发,按质论价,应以设备材料的现行价格做为计价基础。削价处理或报废的,均需经主管部门考核后报建设银行分行批准。
在基本建设项目之间调剂利用积压的设备材料,在挖革改措施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上利用的基建结余物资,都要实行价拨。一时付款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报建设银行分行批准可按分期付款或向银行贷款解决。对于较难处理的呆滞设备、材料,需用单位(全民所有制)又没有资金的,经主管部门报建设银行分行批准,可按转帐手续处理。调给市外单位的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清理设备的拖欠贷款,建设银行分行不再计算利息。
为了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对于处理停缓建项目和竣工项目积压设备材料的回收款,在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仍继续执行市财政与建设项目主管区、县、局三、七分成的办法。即:回收款的百分之七十上缴建设银行分行,由建设银行分行汇总上缴市财政,转做地方基本建设贷款基金和地方基本建设储备资金;回收款的百分之三十归建设项目的主管区、县、局支配。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支配的资金,原则上应大部分留给建设单位做为企业基金,具体数额由主管区、县、局核定。

二、充分利用停缓建项目的在建工程
凡是可以利用的停缓建项目的在建工程,都要积极安排利用。利用前要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批准权限报批。凡任务书由市批准的,报市清理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办公室(下简称市清办)审定;任务书由各区、县、局批准的,由各主管单位审定报市清办和市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备案;大中型项目和部商地方项目由主管单位报市清办转报国务院清理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办公室或国务院主管部审定。
凡需要复建的停缓建项目,均应由主管区、县、局提出复建报告报市清办,由市清办按规定权限审批或由市计委与市清办商订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关于报废工程
各区、县、局要继续抓紧清理报废工程。在清理中要注意区分应当报废的工程和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工程,对于因修改设计或工程改建而废黜的工程应计入工程成本,不应做报废处理。
需要报废的工程,应由主管区、县、局提出专项报告报市建委,并抄送市计委和建设银行分行,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后,由建设银行分行核销。

四、对于执行上述补充规定,有关财务处理和签订经济合同方面的具体手续,由建设银行分行拟订实施。
为了加强对全市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今后市清办主要是研究制订政策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对于清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工作,应主要依靠各个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望各区、县、局都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具体领导,进一步做好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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